30人以下小微企业不用交残保金了
来源:改革委、财政部网站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摘要)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 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 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 四)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 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 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 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 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 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 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 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 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 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 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 “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 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 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 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 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 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 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 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 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 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 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 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 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 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 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 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 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 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 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 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 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 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 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 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 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 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 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 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 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 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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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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