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平价转让,被查补税款及滞纳金
转:中国税网
文/李冼
实务中个人转让股权时,常常采取平价转让方式,但这种方式后患无穷。现将个人股权进行平价转让有关涉税事宜与大家探讨。
春节前夕,与某老师进行业务交流,说其客户王老板常言:说起税收,就是一把辛酸泪。
原来,王老板因其妻平价转让股权被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现就该案例中的涉税事项与大家探讨。
案情简介:王老五与其妻张三2006年8月12日共同以货币资金出资1000万元成立如意公司,王老五占股90%,张三占股10%。2015年4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引进创业伙伴,张三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崔二,转让价格100万元,4月12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并于2015年6月10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019年8月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开展资本交易涉税事项专项检查,发现如意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张三平价转让如意公司股权。
遂调取了如意公司2015年3月会计报表,发现如意公司2015年3月会计报表披露资产总额9600万元,净资产8000万元。认为张三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于是启动对该案进行检查。
案情分析:如意公司2015年3月会计报表披露,该公司公司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22%,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拟对张三的股权转让价按如意公司的评估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按规定要求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张某查阅如意公司2015年3月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经认真核实发现如意公司2015年3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占如意公司资产总额的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第规定,张三应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张三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8000*10%=800(万元)。
张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800-100)*20%=140(万元)。
崔二或张三应在2015年5月纳税申报期内,向如意公司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0万元。
如意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采纳张三的意见,同意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800万元,张三补缴个税140万元,截止到2019年12月16日,缴纳滞纳金91.63万元。
王老板非常懊悔,由于不重视税务,90万元说没就没了。
案件启示
平价转让股权,一直是税务部门关注和检查的重点。提醒纳税人一定要依法纳税,专注经营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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