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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三费减免、医疗保险减半、公积金缓交的8个误区!

财税园 2021-12-09

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关于社保三费减免、医疗保险减半、公积金缓交等的8个误区!小编重要提醒!


误区一


好多财务人员问我,这次免征社保中的三险,是不是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都免征了?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这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一定要注意,单位缴费是指单位缴费部分,不含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参考: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误区二


好多财务人员问我,是不是从2月到6月可对所有企业都免征三项费用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这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参考: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误区三


好多财务人员问我,她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这次社保的减免优惠政策她们是不是也可以享受?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参考: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误区四


好多财务人员问我,这次社保实行减免,是不是对于一些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企业就不可以申请缓交社保了?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考: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误区五


好多财务人员问我,这次社保实行减免,是不是对于住房公积金也实行了减免政策?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减免的政策,有缓交的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误区六


好多财务人员问我,这次疫情我被隔离了,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是否影响我的个人征信等?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误区七


好多财务人员问我,这次社保三费实行减免,是不是职工基本医疗保不实行减免了?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这次从2月份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参考: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误区八


好多财务人员问我,这次社保三费实行减免,是不是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是按照税局口径来区分?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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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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