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新规开始实施,这些修订内容你需要知道!
来源:温州财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温州市结合地方实际,对差旅费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使制度更加接地气。
本次修订主要对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接下来
就让财小编带着大家
详细了解吧!
新增“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收交办法
杜绝费用转嫁
新制度明确规定: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并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要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接待单位没有收费标准,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
长期的国内培训可以按规定报销休息日
回原工作地相关差旅费用
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集中办公、异地培训,可以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培训地)与原工作地。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允许报销交通费和公杂费。
抽调集中办公的住宿费报销
按时间长短划分不同标准
离开常驻地的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集中办公地没有安排住宿的,并且集中办公时间超过20天(不含20天)的住宿费全部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百分之七十以内凭据报销。如果集中办公时间在20天以内(含20天)的按出差住宿费标准报销。
将交通意外保险纳入“差旅费”制度范围
实现保险全覆盖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额度内。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如单位未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意外保险的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
新增“午休房”报销规定
体现人性化举措
公务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要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为了阅读能够更加清晰
财小编还为大家准备了
修订前后对照表
关于新规中一些实施细节
财小编也向专业人士
进行了咨询
新规出台
差旅费报销更加严谨
也更加人性化
在这里
财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
认真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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