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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园 2021-12-09

杨春武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问:本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了100万元,经与合伙人协商,本人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人支付本人200万元,其中包括账面未分配本人的利润50万元。请问,本人退火取得的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再分红,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此,对你取得的属于合伙企业未分配的利润50万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你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取得的收入200万元中,其中属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收入为150万元,超过初始投资成本100万的部分为50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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