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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买一赠一”的财税处理

中税答疑 财税园 2021-12-10

来源 | 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作者:秦文娇

问:

中税答疑秦老师,请案例分析新准则下“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以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答:

一、新收入准则赠品不确认收入

1.控制权转移是收入确认的前提。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解释 :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而赠品没有取得现金流入,即没有得到经济利益,故不作收入。

2.赠品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财政部解读《企业财务通则》关于企业业务费用的范围,包括: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其他支付费用。并指出,企业如果向非经营者的公民个人支付劳务费等报酬,或者向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如捐赠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进行管理。即赠品属于“业务费用”范畴,在“销售费用—— 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二、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三、企业所得税

1.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

2.赠品作为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44 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删除了“会计核算”的描述。


举例:

买电脑赠送固定电话。假设电脑零售价5650 元,成本4000 元 ;固定电话零售价339 元,成本240 元,按照销售折扣将电脑与电话开在了一张发票上。

借:库存现金        5650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240

    贷 :主营业务收入—电脑  5000

            库存商品—电话  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库存商品— 电脑  4000


汇算清缴: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15%=750,赠品 “本年支出”的公允价值=300*5000/(5000+300)=283.02小于750 元,可在税前扣除。


一点感悟:

本案例糅合了新收入准则的理念,也渗进了汇算清缴广宣费税前扣除的亮点,还兼顾了老生常谈:“买一赠一”按折扣开票在同一张上,所得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买赠商品的收入……财税之道,不可顾此失彼,如木棉与橡树,即相互依存,又彼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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