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节税方案” 千万不可盲信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通讯员 黄跃文
“只需两招,节税百万。”“税收筹划方案,综合税负率可低至1.48%。”“一年多赚100万的节税方法,你学会了吗?”随着短视频在我国的兴起,不少企业和个人瞄准短视频播放平台,发布广告吸引客户。记者浏览多家平台上的涉税服务广告发现,这些广告的发布者,鲜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大多是名为“XX财税”“XX企业顾问”“XX信息科技”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那么,如此诱人的涉税服务广告可信吗?
招数一:利用“税收返还”降负——有隐患!
“北京企业入驻税收洼地园区,企业综合税率可低至0.25%。”记者打开某APP首页,收到过这样一则视频广告推送。在这些诱人的涉税服务广告中,利用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为企业“节税”,是常见的招数之一。对此,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提醒企业,利用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降低税负,很可能因稳定性、合理性不足而引发风险。
据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介绍,为吸引更多的“金凤凰”到当地投资,不少地方政府会出台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税收返还”就是地方政府栽种的“梧桐树”之一。其实“税收返还”是一个不规范的常用说法,准确来说,是地方政府基于企业缴纳的税款中留存在地方政府的部分,给予的财政奖励、财政补贴。地方政府通常会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在订立协议时承诺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利用其行政职权所带来的便利和资源,为企业提供包括“税收返还”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
实务中,由于约定的“税收返还”未能如期实现,一些企业最终选择与地方政府对簿公堂。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判决书发现,不同地方的法院对“税收返还”的认定结果是截然相反的。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认定,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含有“税收返还”条款的协议属于民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此类协议被认定为行政协议,部分地方的人民法院仍判定地方政府应按照协议继续履行返还的义务。但是,也有部分地方的人民法院认为,此类条款是一种变相减(退)税的约定,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政策的规定相抵触,最终判定该条款无效,地方政府无须履行协议。如果企业与地方政府仅达成口头约定,人民法院会倾向于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双方达成“税收返还”协议,往往会判定地方政府无须履行“税收返还”义务。
邹胜表示,地方政府“税收返还”受法律限制、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影响,稳定性、持续性较弱,建议企业在选择注册地时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实际、当地营商环境和税收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做出适合企业合规发展的最优选择。
与利用“税收返还”降低税负相类似的一个招数,就是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此,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表示,企业可以根据需求,合规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收成本。需要提醒的是,部分涉税服务广告声称,可在低税率地区成立空壳公司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节税路径,是不可行的。“实质性运营是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企业切忌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王冬生说。
招数二:利用个人独资企业避税——风险高!
“不买发票,要怎样合理避税?”“这样做,最高可帮助企业节税90%。”“注册这样的企业可以给你省下200万。”在众多涉税服务广告中,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仿佛是一个节税利器——没有增值税抵扣发票、降低高薪员工税负、降低企业税负都可以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来解决。但是,这样做真的可行吗?
施志群告诉记者,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主体注册形式,涉税服务广告中所谓的“节税方案”,其底层逻辑在于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仅涉及个人所得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税款,投资者个人获得经营收入,其实际所得税税负通常只有0.5%~3.5%左右。在同样的条件下,如果是一家有限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其股东就经营利润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总额则相对较高。这样看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节税效果似乎很好。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核定征收主要针对纳税人账册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等情形,也有部分地方在减税降费背景下,为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给予较低甚至为零的核定征收率。但是,企业适用低核定征收率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不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干部叶万权很有研究。他表示,个人独资企业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国务院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一般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对申请核定征收的企业均有严格的审核流程,如果企业认定失败,涉税服务广告中承诺的利益将无法兑现。如果仅仅出于开具发票目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真实交易,一旦被税务机关调查,往往会被认定为空壳企业,所开具的发票也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既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触犯法律。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将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性质申报为其他业务,适用低核定征收率,进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涉税服务广告中常提到的“节税方案”。施志群分析,从本质上看,这是典型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一旦采用这样的“节税方案”,企业将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不但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较大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招数三:拆分业务避税——不靠谱!
“这家企业是如何做到一年节约增值税720万元的?”看到这个广告语,记者不禁好奇,到底是怎样的方式能有这么大的节税力度。看完三十几秒的视频后,记者发现这则涉税服务广告的主要避税思路,就是拆分业务。
广告中以电梯销售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在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时以包含电梯价款、安装费和维护保养费的总价款签订合同,由于没有区分业务板块,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全部价款需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企业签订合同时注明,电梯价款、安装费和维护保养费按各自项目分别开具发票,且财务上分别核算收入,这三项费用将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可实现节税目的。
“这种方案看似合理,但在实务中,企业的业务不会这么简单。”在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看来,这样的节税方案是经不起推敲的。以建筑企业常见的EPC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为例,设计环节增值税税率为6%、采购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3%、施工安装环节增值税税率为9%。尽管拆分签订合同的确可以节约税收成本,但是EPC拆分合同本质上仍为总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拆分的目的仅仅是避税,其商业实质、业务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都可能受到质疑,引发税务风险。同时,拆分签订合同还可能出现工作范围重叠或不衔接、工期不明确、责任赔偿限额大幅缩小、违约责任划分不明晰等情况,给整个项目带来风险,得不偿失。
采访中,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干部魏民向记者介绍,某物业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为10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该公司负责人在一家财税咨询机构的建议下,成立了10家不同的分公司负责为这10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分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尽管税收成本降低了,但是财务核算、人员安排等方面的成本却增加了。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还影响了企业的业务拓展。
魏民建议,企业在做业务板块的拆分与整合决策时,不能仅考虑税收因素,需要统筹考虑整体的价值和收益,以及业务拆分、整合给上下游企业带来的影响,避免做出事倍功半的错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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