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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股票划拨如何税务处理

财税园 2021-12-09

以下文章来源于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转:中国税网


作者:彭怀文

案例

A公司投资某企业,原始投资本金为1亿元,初始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市值为10亿元,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为9亿元。根据公司集团安排,A公司现在拟将该企业股票无偿划转给股东公司B(持有A公司100%股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100%持股的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且没有改变经营实质的,是适用特殊税务事项处理,划入划出双方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上述情形是否可以适用免缴企业所得税呢?此外,由于没有发生实际交易,是否可以免缴增值税?

分析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仅仅根据描述是无法判断贵公司是否“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需要企业自己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满足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从而实现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增值税处理

做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上市公司的股权由股票构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同时,根据上述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通常情况下,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无偿划转,需要视同股票买卖活动,按金融商品中有价证券的转让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2020年9月29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母子公司无偿划转股票时,转出方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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