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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放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财税园 2021-12-10

转:中国税网


作者:魏春田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一旦产生了亏损,可以在5年的期限内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的规定可以让企业在盈利年度不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有企业想多缴税款,而愿意放弃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那么税法是否允许企业这样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用的是“准予”,而不是“应当”。“准予”的意思是一种“权利”的给予,即纳税人选择可以弥补亏损,也可以选择放弃弥补亏损。

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只有如此,才能准确的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才能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也以真实、完整、可靠为原则。因此,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亏损栏,以及《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时应该据实填写,而不能不填写。

从以上的规定来分析,企业放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能会带来不小的税收风险,做之前最好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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