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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设立企业的类型的角度来分析。对于非货币资产的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都有不同的规定。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其出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按“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由投资人自己选择。可以是货物、劳务、服务,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于采取货物、劳务、服务出资的,不征收增值税,税法有明确的规定 ;对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出资的,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有明确规定,但投资者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财产的所有权,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无论投资者是把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过户在自己名下,或个人独资企业,把资产过户到投资者名下,其所有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也就不存在销售行为,更不应有视同销售一说。换句话说,对投资者将资产投资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征税的问题。


二、对合伙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方式,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是股权、房地产、专利技术和机器设备,还可以是以劳务出资。


以股权、不动产、专利技术、机器设备出资的,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这没什么说的。主要问题在于《合伙企业法》允许投资人以劳务进行出资。这里的劳务对应到增值税上应该包含增值税上的修理修配劳务与服务。


就修理修配劳务而言,无论投资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征收增值税;而提供服务则要视投资主体情况而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服务出资的,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是自然人以服务出资则不征收增值税。 


对劳务出资的价格如果如何确定,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一个价格即可。如果出资的合伙人是个人,不涉及到征税问题,所以合伙协商确定的无论是什么价格,税务机关都不会干涉;如果出资人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为涉及到征税,所以以服务出资,而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那么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三、对于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与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是,股东不能用劳务进行出资。


因此,除了自然人以货物出资不征增值税而外,其他的非货币政策出资均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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