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何以不再追征税款?
来源:合肥市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发出的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显示:某单位取得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税额为16709.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5000元,2015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709.4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1/6/29/art_9489_874575.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一稽处〔2021〕192号
安徽XXX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0513818,发票金额98290.60元,税额16709.40元,价税合计115000.00元,2015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709.4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1份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对该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经计算,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015年9月16614.23元,10月95.1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9月1163.00元,10月6.6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单位上述追缴的税款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且已超过三年追征期,又无证据证明其行为属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建议上述税款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瑶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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