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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梦雨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星星点灯 梦雨有话说 2018-07-09

申请人:沈梦雨,性别:女

被申请人: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竹一彦,住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189号


一、请求事项


1、 要求确认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沈梦雨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的决议》违法,应予撤销。


2、 要求确认被申请人2018年5月28日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3、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5月28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1853.48元。


4、 要求被申请人足额支付2018年4与26日至2018年5月28日工资5000元。


5、 要求被申请人足额支付2018年三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330.34元。


6、 要求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本人年收入二倍赔偿167415.36元。


7、 要求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审理工作。(本条未被受理)


二、基本事实

申请人2015年11月10日入职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派遣至被申请人处工作,部门:品质保证课检查1系,工作岗位:作业员,2016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转为其正式员工即合同工,工作岗位不变。


2018年4月10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的工会第一分会主席鲍某、工会委员冯某、叶某等30名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为职工方协商代表,2018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申请人泄露商业机密,要求撤换申请人,并以此为由中止协商谈判。


2018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两份《履历表》信息不一致为由,单方面给予申请人书面警告处分,并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诉,反对被申请人打击报复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行为,邮单及签收为证。


2018年5月25日下午,申请人出于大局考虑,为尽快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向按照被申请人的程序向其提交个人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总经理金安当场拒收,有录像为证!


2018年5月28日,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不经调查,不经法定程序以申请人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违法撤销申请人的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


2018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擅自录音录像等“莫须有的罪名”为由,给予申请人记过处分。同时,依据《员工手册》第九章第六条第7款第12、22项规定,决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2018年5月基础工资3115元,加班基数3215元。


三、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一)要求确认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撤销申请人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决议违法,应认定无效,理由如下:


依据《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申请人是工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撤销申请人协商代表资格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


根据《集体合同》相关规定,工会可以更换协商代表,而工会委员会并非工会最高权力机关,无撤销职工方代表资格的权力,该撤销决定因无主体资格而无效。


另,从工会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的《关于撤销沈梦雨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的决议》中可知,根本不能得知申请人泄露的是什么商业秘密,泄露的范围有多大,给公司带来多大的损失。仅凭一句泄露商业秘密这种空话,就撤销申请人的协商代表资格,实属滥用职权。综上,该决议因违法违规而无效。


证据:《关于撤销沈梦雨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的决议》


(二)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与2018年5月23日给予申请人的“书面警告” 处分,属于被申请人单方面打击报复职工方协商代表行为,应当无效。


(1)该处分依据的理由是申请人的两份《履历表》信息不一致,但是申请人《履历表》在申请人入职时,是经过被申请人严格审核程序通过的;


(2)两份《履历表》并未经过申请人的确认,从《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可知该处分也无工会的意见,是被申请人单方面决定的,不排除《履历表》是伪造;


(3)从《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可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个人相关信息至人事课,当申请人2018年5月25日16:00左右提交个人相关信息时,被申请人人事课负责人不在办公区域,直至临近16:45分下班时,人事课负责人仍没有到岗,申请人只好直接交给被申请人总经理金安,其明确表示拒收。显然,被申请人让申请人提交所谓个人相关信息实属故意刁难行为,从而可以认定该处分属于被申请人打击报复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行为。


(4)从《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可知,两份《履历表》中有许多处信息不一致的地方,是十分容易发现的一个问题,而被申请人恰巧在申请人在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期间发现《履历表》信息不一致这个问题,更加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书面警告”处罚属于故意打击报复职工方协商代表丑陋行为。



2、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给予申请人的“记过”处分,属于被申请人打击报复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延续行为,并且严重歪曲事实,应当无效。


从记过处罚《通知》上可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2018年5月25日在公司三楼办公室态度恶劣,不停劝阻,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验秩序,并且擅自在办公室内录音录像,致使公司信息存在泄露风险为由,给予申请人记过处分。


然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录像证据中可知,申请人对总经理十分尊重,态度诚恳,言辞并无不当之处。根据录像内容可知,申请人并没有拍摄公司机密信息。相反,从录像中可知被申请人总经理金安却态度敷衍,不尊重申请人,其《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个人相关信息,却又拒绝接收申请人的个人相关信息,实属戏弄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被申请人严重歪曲事实、戏弄员工,打击报复职工方协商代表。


3、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给予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应当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综前所述,申请人从法律上讲仍属于合法的职工方协商代表,而且被申请人给予的“书面警告”、“记过”处分因属于打击报复员工方协商代表的行为,严重歪曲事实而无效。


(2)申请人的任何一种行为既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更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3)被申请人作出处罚依据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


(4)申请人经工会会员代表民主选举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证据:《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记过处罚《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方协商代表沈梦雨对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的回复函》和邮单及签收证明、提交个人相关信息录像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5月28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1853.48元。


综前所述,被申请人2018年5月28日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另,被申请人2016年6月26日将本人转为其合同工时,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应从2015年11月10日其计算。申请人解除劳动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975.64元,月平均工资见附件一。


计算方式: 6975.64*6=41853.86元

证据:工资单,社保清单,工资卡账户银行流水


(四)要求被申请人足额支付2018年4与26日至2018年5月28日工资5000元。


被申请人至今未足额支付本人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28日工资,构成拖欠工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足额支付申请人该期间的工资5000元。


计算方式:见附件二

证据:工资单、工资卡账户银行流水







(五)要求被申请人足额支付三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330.34元。



本人还有三天未休年休假,按照法律,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三倍的工资支付本人1330.34元。


计算方式:3215*3*3/21.75=1330.34元


(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人年收入二倍赔偿167415.36元。


本案申请人被记过和开除的事实,均与申请人执行协商代表职责,参加工会活动有关,而《工会法》第52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同时,该项劳动仲裁请求涉及经济赔偿问题,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应从2015年11月10日其计算。申请人解除劳动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975.64元,月平均工资见附件一。

计算方式:6975.64*12*2=167415.36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


(七)要求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审理工作。(本条未被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关于撤销沈梦雨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的决议》,将申请人的协商代表资格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基于工会委员会的这个决定,于同一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申请人予以解雇处理。


工会委员会作出撤销协商代表资格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被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存在关联性,且两者在时间上也存在牵连,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条规定的与本案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属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另外,将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列为本案第三人,有利于查清本身的相关事实,并且与两项仲裁请求(确认决议违法应予撤销,要求支付年收入二倍赔偿)的审理和处理结果存在关联性。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请仲裁,望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沈梦雨 

                                                                                         时间: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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