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梦雨致广州市总工会的公开信
广州市总工会:
我叫沈梦雨,2015年11月10日作为劳务派遣工入职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部门是品质保证部检查1系,工位作业员,2016年6月26日转为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正式工,工号 01757。2018年5月28日,在本人担任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期间,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违法撤销本人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
事实与理由:
1、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沈梦雨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的决议,作出该决议的事实调查不清,缺乏关键证据,且作出的程序违法,违反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13条第3款关于协商代表更换和替补的法定程序。该协议的作出影响了本人的劳动权益。
另外,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作出此决议的时间,与企业作出解雇本人的时间在同一天,与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主张解雇本人的事实存在关联性和利害关系,直接关系到本人与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本人要求市总工会介入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本人被记过和被开除的事实,均与本人执行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职责,参加工会活动有关,而《工会法》第52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该项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为《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有所不同,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有所不同,而《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规定两种经济赔偿不得同时主张,因此该项赔偿金请求属于一个独立的请求,要求市总工会介入处置。
综上所述,本人要求,广州市总工会就下列事项予以调查处理:
1、确认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沈梦雨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的决议》(编号:RHGH-20180528)违法,应予撤销。
2、要求广州日弘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本人年收入二倍赔偿167415.36元。
签名:沈梦雨
时间:2018年6月22日
证据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牌复印件
4、工资单复印件(入职至今)
5、工资卡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复印件(入职至今)
6、《2018年度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名单公示》和《关于撤销沈梦雨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的决议》复印件
7、《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复印件
8、申请人对《员工违纪处罚通知》回复函、邮单及签收证明
9、刻录有效送达本人个人信息手机录像光盘一张
10、记过处分书面《通知》复印件
1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
以下是市总工会回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