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FLP暂行办法》)。QFLP/QDLP双向跨境投资业务、双十五的税收优惠、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等系列政策,让海南金融私募行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QFLP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定义解释、企业设立门槛、工商注册程序、资金托管要求、企业业务范围、扶持政策和风险防控措施等。主要亮点包括:
一是“免联审”,登记注册简便高效。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
二是“七不得”,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七不得”。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海南省直相关职能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金融管理单位
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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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王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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