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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加大医药产业扶持力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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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 年修订)》的通知,其中针对医药企业扶持政策如下:

 


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进入国家工信部评选的 “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单”的海口市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以后在最高名次基础上每向前提高一名,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医药企业当年单个品种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含)—7亿元(不含)的奖励200万元、7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奖励 400 万元、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600万元。医药流通企业当年单个品种销售收入达到 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奖励2万元、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奖励8万元、5亿元(含)—7 亿元(不含)奖励20万元、7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50万元,对属于从海南进口药品的,奖励标准相应提高 25%,非从海南进口药品的视同国产药品核算奖励。从海南进口的药品销售收入达不到1亿元,但与国产药品合计达到1亿元的,按国产药品标准奖励;从海南进口的药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的,单独按进口药品标准奖励。 


鼓励医药企业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并在本地生产,以及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

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落地并开始生产的,当年每个批件奖励100万元,取得生产批件并生产的次年,以该产品次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接受外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本市非关联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并取得生产加工费用的,从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生产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取得委托加工费的20%给予奖励,单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本地企业受托生产并直接销售产品,以及委托方在本地注册销售的,适用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的条款。


鼓励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

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超过1亿元的,以符合规定追溯期内的发票、付款凭证及合同为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政策。



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医药企业新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药品,给予一次性资助。化药资助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1类药奖励800万元;2.2 类药奖励700万元;2.3类药奖励600万元;2.4 类药奖励500万元;3 类药奖励200万元;4类药奖励150万元;5类药奖励100万元。中药资助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奖励500万元;3类药奖励250万元;其他类药奖励50万元。生物制品资助标准: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奖励500万元;3类奖励250万元;4类和5类奖励 100万元;其他类奖励50万元。
取得2类和3类医疗器械注册批件(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次年该品种的销售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分别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0万元。海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设备,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2%给予资助,单个产品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医药企业的临床研究费用进行补贴。企业承诺临床研究的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在海口落地生产的,根据临床研究费用付款进度,按上一年度实际付款金额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药品品规最高补贴300万元。未按承诺落户海口生产的,所发放的补贴将予以追回。



鼓励医药企业产品出口年度出口额分别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 万美元的医药企业,当年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奖;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 每增加1000万美元,在100万元人民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50万元人民币,奖励总金额最多不超过550万元人民币。


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 EDQM 认证、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认证的医药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并形成实质性出口的,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外官方认证的医药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并形成实质性出口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落户本地生产的,每获得一个品种的国际注册批件,以取得批件所发生的注册费用一次性给予10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果形成实质性出口的,再一次性追加奖励 30万元。如果企业一个品种在一国获得不同规格的多个注册批件,按一个注册批件给予奖励。对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通过国际注册并形成销售的医药企业,按上述标准奖励。国际注册批件再注册或重新注册不再重复奖励。


本文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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