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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张春 广州张春律师刑事团队 2024-04-18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换言之,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一般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实践中,对有形损失如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的认定较为容易;但对无形损失的认定则相对难以把握。


    2013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渎职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的入罪门槛,即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6 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属于无形损失。对此类无形损失的认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客观实际,结合滥用职权行为的性质、手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综上,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在正确认识渎职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人民群众的信赖这一法益的基础上,一般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1)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2)渎职行为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3)渎职行为造成大规模上访、暴力冲突等事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的;(4)渎职行为诱发民族矛盾纠纷,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5)渎职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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