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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中散布暴恐网站链接后果有多严重?清城警方用案例告诉你

清城政法 2019-05-19


暴恐音视频系当前

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

特别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

通过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

速度快、范围广、方式隐蔽

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严重


近日,清城区公安分局成功查处一起传播暴恐信息案,对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的违法行为坚决“亮剑”。


5月28日,分局接报称,辖区内一名网民在微信群中散布暴恐网站链接。接报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在掌握相关信息后,在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附近抓获违法人员潘某,成功查处了一起传播暴恐信息案。

 
经讯问,潘某如实供述了其违法事实:今年5月,潘某在网上搜索观看暴力恐怖信息后,出于好奇心理
将暴恐信息链接转发到微信群中进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下载、观看、非法持有、

共享、买卖暴恐音视频,

或通过互联网云盘、

多媒体、U盘、手机、

电视、电脑等途径

传播暴恐音视频都是违法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勿在网络上转发、

传播违法信息。

 普 法 教 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提醒:小伙伴们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处理。同时,希望小伙伴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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