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丛|李坤海:论专属经济区在南极海域的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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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属经济区在南极海域的不适用性
李坤海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南极海洋生物资源是南极资源纷争的重点。为实现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占有,部分国家单方主张在南极海域享有专属经济区。结合南极陆海相间的特殊地理,主张海域包括两类:其一为从南极洲大陆附近划定专属经济区;其二为亚南极区岛屿专属经济区延伸至南极海域的区域。根据南极主权冻结及专属经济区的构成要件,这些国家的主张都不具有法理基础,在适用上也面临多重法律挑战,且没有得到其他国家承认。我国不是南极主权的声索国,且坚定地维护《南极条约》,维护南极主权冻结。对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应坚持“全人类利益”立场,反对专属经济区在南极海域适用的主张。同时,我国应尊重南极治理的自主性,在维护CCAMLR的集体管辖下,推进南极海洋生物资源治理的共商共建共享。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南极海域;适用性;主权冻结;自主性
【引用本文】李坤海.论专属经济区在南极海域的不适用性[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3,30(5):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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