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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讲法 |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与使用








九旬老太种的韭菜为何频频被偷?小伙欠钱不还为何逍遥法外?这背后究竟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观众朋友们,晚上好,这里是青大法学院“今夜无人入眠”电台,欢迎收看“法苑说法”栏目,本期内容将手把手教会大家如何制服欠钱不还的老赖,还我血汗钱!













朋友们,在法治社会的光辉普照下,没有一个隐藏在法外之地的老六能得以幸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拖的越久还得越多,利滚利滚利滚利,子子孙孙无穷匮也!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敲重点!①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就是万分之一点七五哦,是法律认定将每一万元的日利率定为1.75




如此叠加的债务利息就足以让老赖倒吸一口凉气

如果拖欠越久还有可能实现息超本的“超级加倍”

那就真的是利滚利滚利滚利

比存在银行升值都要快

“老赖呀!哥没求过你,能不能再拖几年

哥想交一下首付……”


言归正传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则

惊心动魄、荷枪实弹的真实案例来具体运用一下



2013年1月16日,法院判决童某偿还彭某借款30万元及计算至2012年12月11日的利息870657.77元。案件于2013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拍卖成交童某以其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彭某要求法院依法计算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3年3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时间为2013年3月3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因在此时间段内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分阶段确立的两种不同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方式。

第一阶段:

即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累计为515天),故该时间段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基数为本案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70657.77元=1170657.77元,人民银行2014年1至3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5%/年,故计算期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1170657.77元×6.15%/年÷365天/年×2×515天=203165.25元。

第二阶段:

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累计1747天),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综上,本案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203165.25元+91717.5元=294882.75元。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惩罚是为戒除,这或许会对某些违法者施以残忍,但法不容情,欠钱不还损害他人的,法律就要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让其得到被侵权者十倍的痛苦。否则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何以实现?轻松过关,无关痛痒,“十年怕井绳”才是法律追求的戒除意义!愿广大观众朋友们运用法律知识武装头脑,保护自己和身边的朋友,在法治社会,借钱不再可怕,欠钱的人也永远不能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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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双旭

文案 | 王恩睿 田佳乐 许子涵

审校 | 王恩睿

责编 | 甄淑华 王宵阳

-第一九〇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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