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件的处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行走中的生命 Author 梦里绍兴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利益复杂,这样的国家,能达到目前的治理水平,能给民众总体安全的环境,这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事。
这样的国家,出一些恶性的或群众性事件,是不可避免,也是可以理解的。
只是每次发生这样的事,地方政府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提出的解决方案给人的感觉,都像是一些临时的举措,有点给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感觉。
记得贵州安顺的公交车事件发生后,据报道,当地政府在慰问伤者的时候就提出了解决方案,即要求迅速在河边安装防护架。
这样的举措是不是必要,我无权评论,但这样的防护措施,肯定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这应该没有异议。
那次公交车事件,暴露出诸多社会问题,作为地方政府。本来应该深入了解,拿出整体方案,从源头上去解决根本问题。
否则,就算给湖面加个盖,也不可能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重演。
记得当时也写过类似的文章,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没想到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就是删文。
类似的案例还有幼儿园的伤人案件,类似事情一经发生,整改举措最快落实的就是增派保安。
保安的增加和保安人员素质的提高,对幼儿园的安全保障自然更保障。可问题是,这依然是解决的皮毛。
这次广西北流的伤人案件,根据公安的通告,初步认定凶手是个精神病患者。如果凶手是个精神病患者,那么源头的控制至少应该从对精神病人的治理和控制有关。但紧接着的报道是,相关部门要求彻查幼儿园的安保落实情况,增派保安力量。
当然,我不是领导,不知道事后是不是有综合性的举措跟进,我只是根据能看到的资讯做出的判断,这样的举措,显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甚至主要问题。
公共安全事关每一个人,所以每次发生这样的社会事件,都很痛心,都希望有关部门真能吸取教训从源头上去解决。
谁都知道,不解决引起此类事件的根本问题,靠摄像头,靠重重安检,靠增派保安,甚至像安顺那样装个安全扶栏,实际都是做了一些表面文章。
这次(5月5日)南宁市住建局发了个通告,内容是对发生在4月16日讨薪事件的处理。从时间上来看,南宁住建局还是很慎重的,不像有些地方,今天发生的事,第二天就有了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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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南宁住建局的这份通告,我们还不知道4月16日晚上的南宁曾经发生过民工把八尺江大桥堵住的群体事件。在信息如此发达的现在,这类公共事件能做到外界一无所知,这是需要付出艰巨努力的。
从这份通告看,问题出在甲方,即工程建设方,通告称:“该事件的出现,反映了该项目总包单位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广西南宁鑫荣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施工管理和用工管理混乱的问题,未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好劳务工程款纠纷,引发了施工人员聚众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破坏了首府南宁安定和谐的局面。”
既然问题出在工程方,那么在新闻中,怎么还会出现“恶意讨薪”这样的描述?根据此次事件,再多也只能说采取的上访方式不妥。就算这不妥的上访方式,根据我们目前的国情,大多也和地方政府在纠纷出现时不能及时解决有关。
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过一例,民工为了要工资,为了解决问题,不通过有关部门直接上街的。大多都是因为相关部门的推诿,才采取这种不妥的做法。
如果民工的不妥需要批评的话,那么造成这不妥的行为出现,应该要追责。
这样的维持自身利益的行为,还要被扣上“恶意”二字,这显然是更不妥的。
讨薪都是被动的行为,欠薪才是主动的行为。欠薪者不被谴责为恶意,讨薪者倒成了恶意,这是典型的逻辑颠倒。
这样的逻辑颠倒的写法,我们的记者可能写习惯了,成了类似事件的套语,直接扣在这些受伤害的民工的头上。
通告给人的感觉,不是因为欠薪造成了对民工的严重伤害,而是因为民工的这次行为造成了“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破坏了首府南宁安宁和谐的局面”。
这种结论,给人的感觉很绕。
施工方欠民工薪,民工讨薪不成造成群体事件,群体事件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因为社会不稳定不和谐了,所以事情就变得严重,所以就要处理。
这样的逻辑,自然给社会一个不正确的信号。此类事件,只有引起社会关切,才能让有关部门主动积极解决问题。
换句话说,欠薪问题倒成了次要原因,社会不稳定才是主要原因。
我估计也是沿着这样的逻辑,这份通告给出的处理结果是,“经研究决定,对以下项目和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按照《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整篇通告没有一个字写到民工的欠薪解决了没有,或者是如何解决的?
当然我们不了解住建局的工作方法,也许相关的举措也有,只是农民工的欠薪问题没有像社会稳定来得重要,所以那部分的通告就不向社会公布了。
这样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真能从机制上解决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吗?
我是不信的,你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