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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宽的腐败该谁负责?

夏家少爷 2021-05-1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行走中的生命 Author 梦里绍兴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9年4月25日,杨永宽因违反组织纪律被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0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杨永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永宽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杨永宽何许人也?他曾任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杨永宽的犯罪之路,几乎伴随着他的成长之路。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文字值得回味:一个人什么时候最容易犯错误?就是一切顺利、春风得意的时候,由自我认可、自我欣赏,再到自我膨胀、唯我独尊,直至随心所欲、目无纪法,逐步坠向违纪违法的犯罪深渊。


         这段文字,似乎完整归纳了杨永宽自我毁灭的过程,实际从这段文字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正是监管缺失甚至监管渎职才让杨永宽最终走向犯罪深渊。那么杨永宽的犯罪到底谁该负责?


         我们从报道中可以看出,杨永宽在走向犯罪的道路上,都是公开的,没有任何掩饰。只要稍有法律意识的人都知道,杨永宽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


        我们分析一下报道所列杨永宽的一些违法行为:


         由于职务的原因,杨永宽需要到各地考察工作,可杨永宽把考察当作了巡游,把巡游当成了游山玩水和接受下属行贿的机会。


         我们看报道原文:杨永宽在调研时却没把心思花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而更像是“巡游”,上半年西部盟市,下半年东部盟市。调研中大部分时间用来游山玩水、喝酒吃饭。下属二级单位中流传着几句话:“不怕杨局长检查工作,就怕陪杨局长吃饭喝酒,第一天喜笑颜开,第二天愁眉苦脸,第三天苦不堪言。”这从侧面反映了基层吃尽了应付杨永宽调研的苦。


        除了下属的陪同吃喝,杨永宽还接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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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杨永宽调研期间行贿送钱成了下属们的共识。2007年7月,时任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书记、总经理、局长的杨永宽到东部某矿业公司调研,下属葛某“诚意满满”,备下了20万元的见面礼,杨永宽“甚是欣慰”,并于2008年7月故地重游,葛某继续奉上20万元。


        杨永宽的这些下属单位都是国营企业,他们的管理人员都是党员,都是这些下属单位的领导,这些下属部门甚至都有自己的纪检委。


         从报道看,杨永宽吃喝玩乐都是公开的,下属的行贿也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行贿。也就是说,杨永宽所做的这些明显违法违纪的事,不只是一两个人知道,而是所有和他接触过的单位都知道。


         从时间上看,早在2007年,杨永宽就收取下属单位贿赂了,并且数额不小一次就20万。


         杨永宽不只是吃喝公开,唱卡拉OK,打麻将也是公开的。这两项活动,都是需要有人陪的。其内容就是声色犬马,据报道,女商人赵某,就是在这场合认识的。从2006年到2017年,在杨永宽的关照下,赵某几乎垄断了地矿系统所有的布艺装饰工程。杨永宽自己还送了她70万元。


         报道评论道:杨永宽在声色诱惑面前,忘记了廉耻,忘记了家庭,忘记了亲情,更忘记了党纪国法。追求享受、个人生活奢靡是他思想腐化堕落的“始作俑者”。


         杨永宽还有更多的犯罪依据,比如名酒就抄出了上千瓶。


         具体的细节,我觉得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篇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文章,通篇没有一句说到,杨永宽在长达十多年的腐败过程中,为什么没有人举报,或者就算有人举报过,为什么没有处理?!


        其实就如报道开始所说,一个人一切顺利的时候,自我认可,自我欣赏,这没什么不对。一个人走向犯罪,不是因为自我认可和自我欣赏,而是因为自我膨胀和唯我独尊。


        问题是谁给了杨永宽唯我独尊的权力,谁又放弃了对他监管的权力?


         我们是法治国家,我们也有各级专业的检察部门,杨永宽接触的下属基本上都是经常在接受教育的党员,这些人只要有一个敢于站出来加以揭露抵制,杨永宽的犯罪道路从一开始就能被阻止。


        杨永宽的犯罪,是显性的,即没有掩饰的。这样的犯罪都能持续这么久,那些隐藏的更深点的官员犯罪,更难发现也在意料之中。


         杨永宽的犯罪,当然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可我们更追究的是,是谁给了杨永宽这类明目张胆犯罪的机会!


         那些培养出,或者怂恿了杨永宽犯罪的人,是不是也需要追责,也需要承担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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