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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如果是伊朗的企业而非美国的,也必定引发恐惧与封杀

陀飞轮1984 陀废论4 2019-06-09

微软最近联合了通用等几家大公司致信美国政府,指出封杀他国企业损害了全球技术供应链,是“引火烧身”。

 

这是很仗义的。为了别国企业,不怕得罪本国政府。

 

感慨之余,忽然生发出一个问题:微软自己就几乎掌控了世界上所有电脑的操作系统,比什么“通信系统”还深入用户腹地,何以它就没有招致“恐惧”遭受“封杀”?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微软的操作系统占据着90%以上的市场份额,在这个地球上几乎每个使用电脑的人都必须和它打交道。

 

鉴于操作系统的基础性和核心性,理论上,只要微软愿意,它可以获得用户的任何信息,控制它们的电脑,是泄露还是保密,是摧毁还是保全,全在其一念之间。

 

因而理论上,微软应该招致大规模的恐惧和封杀才对。

 

但事实上,虽然人们对微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方面的质疑一直都不曾消失,某些国家的政府采购也开始将微软拒之门外,却远远未达到“恐惧”的程度,也未掀起过什么“封杀”的高潮。

 

对这个状况的通常解释是,微软的操作系统无可替代,与其因恐惧而封杀而重回无电脑时代,不如将命运放在它的手心。

 

这有一定道理,却不是全部解释:为了“便利”和“进步”而将命运交由他人掌控,只有脑袋进水才会这么做。

 

所以,一定还有其他解释。

 

这个“其他解释”,就是“用户相信微软不大可能实行窃取和破坏”,就是说,它有很大的公信力。

 

注意,这只是说相信微软“不大可能”作恶,而非断言相信它“绝不可能”作恶。

 

仅仅从一般认知出发,就可得到这个推论:人性有恶,公司也好政府也好,都是由人组成的,任何一家公司又必定处于某个政府的监管之下,因此哪一家公司都可能主动作恶,或者在政府强迫下被动作恶。

 

所以真正的区别,不在于“有可能作恶”与“绝不可能作恶”,而在于作恶的可能性的大小。

 

决定作恶可能性大小的,就是它所处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个庞大而复杂的话题,不过好在可以“见微知著”,现在就从一个具体事例讲起。

 

从2013年开始,微软和美国政府展开了一场诉讼拉锯战。当时美国司法部要求微软提交涉嫌毒品走私的邮件信息,这些邮件存储在微软位于爱尔兰的服务器上。

 

微软以质疑“美国本土的调查令是否有权要求调阅存储在海外的数据”的方式,拒绝了司法部的搜查令。

 

它发表声明说:微软致力于提供隐私保护以建立与客户的信任关系,微软知道客户对邮件内容的重视度,相信电子邮件只属于客户而不属于微软,且电子邮件需获得和纸质信件一样的隐私保护,不论它储存地点为何。

 

司法部随后将其告上法庭,2016年法院判决微软胜诉,司法部于是上诉到最高法院,目前尚无最终判决的消息。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第一,微软有着保护用户隐私的操守;第二,美国的制度容许微软与政府对抗;第三,美国政府必须依法行事;第四,美国的三权分立对政府的行为形成了强大的制约。

 

后面的这三点,其实正是微软“坚持操守”的基础。

 

假如美国和其他地方一样,政府拥有不容置疑的无限权力,所谓依法行事就是依法整人,法院则是政府依法整人的遮羞布,就算给微软十万个豹子胆,它也不敢向政府的搜查令说不,早已乖乖上交,或者说平时就已主动实时上报,用不着劳烦政府再向法院申请什么搜查令。

 

这个案例实际上还表明了另外一点,就是言论自由对政府的监督:这个案件自始就公诸于众,由于牵涉到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因而从头到尾就没有暗箱操作的空间。

 

再深入剖析,由于微软是私营企业,且是上市公司,其股权不受政府控制,其经营行为关系到的是万千股东的切身利益,因而微软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受到政府的公平对待,也绝不是一个人二个人的事。


而此前美国政府针对微软的垄断行为所进行的漫长诉讼,更是为微软的公信力加分;一个企图利用企业作恶的政府,希望它不断膨胀都来不及,哪会去主动阉割它。

 

完善的法律体系,坚固的权力制衡,自由的舆论监督,清晰的产权界定,公开的信息披露,共同构成了微软的“制度环境”,为它提供了程度很高的透明度和独立性,取得了世人的信任,降低了世人对它实行“窃取”、“破坏”的主动作恶或者被动作恶行为的担忧。

 

总结起来就是:制度环境决定商业主体的透明度和独立性,透明度和独立性决定了它的公信力,公信力又决定了其市场认可程度。

 

可以设想,如果微软是一家伊朗公司,技术领先全球,平时也在努力地标榜并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透明度和独立性,会获得如今天的微软一样的市场认可度吗?

 

不可能,因为伊朗的法基赫体制也即政教合一的神权政体,搞的是与当年老大哥一样的“一主义(伊斯兰教义)、一政党(教士阶层)、一领袖(最高精神领袖)”,有着不受制约的无限权力,生杀予夺大权尽在手中,什么微软、大硬,不过都是它这个如来佛手里的孙猴子,只要需要,叫它生它就得生,叫它死它就得死,不会有诉讼,有诉讼也必定是当局赢。

 

所以即便“伊朗微软”声称它的股权是私人的,外人也会相信可能是革命卫队或什么伊斯兰基金的;即便它声称自己的经营是透明、独立的,外人也会相信关键时刻它一定会是伊朗当局的致命工具。


而伊朗当局以反垄断为由主动阉割“伊朗微软”的事情,在外人看来绝对是天方夜谭,他们不担心当局对它拼命补贴输血就已经是很给面子了。


当然,这样的“伊朗微软”,本来就无可能占据90%的市场份额,因为对它的恐惧与封杀是其他国家的本能反应。


恶劣的制度环境,是“伊朗微软”无法摆脱的咒符。

 

那么,它有资格抱怨遭受歧视吗?

 

当然有,因为出污泥而不染者,永远都会有。

 

然而,它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只有当哪一天它也能与今天的美国微软一样自由地批评本国政府封杀别国企业时,它才有真正的资格抱怨。

 

在此之前,它只能安慰自己说:幸好还有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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