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完《香港基本法》里的“无罪推定”条款,就豁然开朗了

陀飞轮1984 陀废论4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宪法性文件,是对“一国两制”精神的全面体现,因而是理解香港问题的一把最为重要的钥匙。

 

而在“一国两制”的若干个含义里,“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是最为重要的一个。

 

今天,就来谈“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个地方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

 

在不幸地被英国统治之后,香港就被纳入普通法系之中,“资本主义化”了,“无罪推定”原则理所当然地在它身上落地生根,与其他法治原则一起,将香港构筑成令世人仰望的“法治高地”。

 

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基本法》,在第87条中对“无罪推定”作了如下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逮捕后就有尽快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为无罪。

 

这一条款,本身就是“无罪推定”的定义,但无罪推定的内涵,却远不是这一两句话就说得清的,它牵涉诸多方面。

 

首先一个,是沉默权。

 

沉默权与无罪推定之间,具有内在联系。无罪推定要求控方负证明责任,即控方在没有被告人配合时也应独立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则不承担证明责任,这就隐含着“沉默权”的要求。

 

英美影视剧里挂在警察嘴边的那段口头禅“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就是对沉默权最通俗的演绎。

 

沉默权植根于西方个人权利本位主义的传统价值观,是英美对抗式诉讼的产物,其本质是“任何人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精神,是对人权的捍卫,因而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凡是有沉默权的地方,都是法治水平很高的地方。

 

其次,是保释权利化。

 

既然是“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为无罪”,那么公民即使是被追诉,也应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对此的体现,就是“保释是一种权利”,即除极少数情形之外,任何人均有权申请保释,在被定罪之前,不被采取强制措施。

 

别小看这项权利。没有这项权利,一旦被追诉就必须进看守所,与监禁无异,家人往往还无从得知行踪,只能以“失联”称之。

 

如果最后是无罪释放,蹲看守所已经是接受了惩罚,就会出现医生被当成畜生的悲剧;如果是有罪,也因为与世隔绝而无法充分进行辩护,遭受不公正对待。

 

在“超期羁押”成为常态的情形下,后果更是严重。

 

第三,是律师的辩护。

 

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于拥有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律师在刑事辩护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所有真正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地方,律师都能够在第一时间就介入诉讼,为当事人提供辩护,被告人因而得以与追诉机关保持一种平衡关系,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来说,意义非凡。


凡是律师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地方,就一定是法治程度高的地方,反之则反之。

 

只有理解了这些没有在《基本法》上出现的内容,才能完整地理解香港的“无罪推定”原则,才能明白香港的制度,与其他地方究竟有什么不同。

 

假如香港当初没有被“资本主义化”,没有了那个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那么在大清国祚犹存的时候,香港人会是什么遭遇?

 

那就是发句牢骚就被当成妄议,然后被差爷扣上铁链投入牢房;被拖到公堂接受审问时,扑通跪下后,先被一通杀威棒打得皮开肉绽,只能连连高呼“大人饶命,小人该死”;为自己辩解几句,就被“大胆刁民”的断喝阻止,走过场完成“审判”后,或笞或杖或徒或流或死。

 

大清倒台后,在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香港人的待遇会好一些,铁链换成手铐,当众暴打的杀威棒换成密室虐待的老虎凳,一“犯事”就“失联”,家人无从探视,律师不得会见,再露面已经是一年半载、二年三年后的“认罪忏悔”。

 

因此,香港被资本主义化是香港人的不幸,但就被“无罪推定”而言,却是他们的大幸。

 

体现出“一国两制”精神的《基本法》,当然不会抛弃这一“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令香港变得与其他地方一样,“泯然众人矣”,于是就有了第87条。

 

学习完了,是不是在纷纷扰扰人声鼎沸之中,就豁然开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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