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传统的乡风民约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漠视妇女权利的问题,加之政策的不完善、人口的频繁流动等原因,导致农村出现很多外嫁女集体经济确权问题。
其实关于外嫁女户口迁出后是否还享有本村集体经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律早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