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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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大年初一,来自南京的网友陈女士报团参加台湾旅游,结果遇到台湾14点左右突然宣布禁止大陆游客入境。当时已登机还未起飞,且没有任何人告知。到了台湾不给入境。国旅给的处理意见是不可抗力,8000多/人的旅费不退,最多一人补贴两百。其实,除夕那天即2020年1月24日,有关部门已经下发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作为国旅省分,24号应该收到总公司转来的有关部门通知,不太可能晚于这位南京网友出行时间。通知要求很明确,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没有出行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即使按照国旅的解决方案属于不可抗力,也应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而不至于每人补偿两百元打发。更何况陈女士的遭遇不属于不可抗力。何为不可抗力?《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1月24日起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也就是说国旅在24号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可能被拒的客观风险。国旅可以在24号甚至25号出行前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但飞到湾湾被拒,已经不是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再拿不可抗力说事就不对了。当然前提有两个假设,1.陈女士所述属实;2.陈女士出行前,国旅未告知文旅部通知亦或台湾方面可能的限制入境风险。先当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吧,小编对结果持乐观态度。再题外说一句,年初看各路大神的投资策略,尽管各有不同,但湾湾的不确定性风险却出奇地一致。
对于热点,小编直接用了乐总的这段话,望同学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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