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V课堂」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国资管理要求?小V帮你来科普(上)
这里是「国资小v」的第1篇文章哦~
十八大后,国家确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环节,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实施,利好政策不断,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力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被大大激发。
但是由于主体单位的国有性质,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除了是一项创新活动外,还拥有另外一个属性——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下放到各单位,反而导致各国有单位领导因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而不敢轻易做决策。甚至在某些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烫手山芋”,形成了科研人员热情高涨、单位领导谨慎观望的尴尬局面。
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现有情况下最好的方式就是借助制度的力量,帮助单位决策者做到勤勉尽责,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今天小v就给各位科普下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资”或“国有资产”)管理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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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红线一旦触碰,需要负刑事责任。
2
原则
使用、处置国资的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过程、二是结果。
对过程的要求是以制度为依据做到程序得当,该向上级部门审批的要按照规定审批、需要公开交易的就要进行公开交易、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就要集体决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就要进行资产评估。总而言之,使用、处置国资的程序一般为依据相关制度的规定按权限经相关部门审批决策,且在定价时要以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如需公开交易还应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
对结果的要求可以总结为三个内容:价格公允、保值增值、天然无理由不吃亏:
价格公允是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成交价要取得一个公允价值,比如按照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到公开的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这时得到的就是公允价格。
保值增值有两层含义:一是成交价应大于原账面值(规定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可以低于原账面值成交的除外),二是相对定价依据(例如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值),成交价要做到保值增值。
天然、无理由不能吃亏指的是国有股东无论面对什么情况,都要坚守价格公允和保值增值的原则。举个例子说明,某国有参股高科技企业,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将企业和核心人员的利益绑定,以定向增资形式对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增资价格拟低于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如果是纯私营企业,股东们为了公司发展愿意让渡自己的部分利益给核心团队,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标的公司含有国有股东,增资对价未使国有股做到价格公允和保值增值,即使从长远看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国有股东也必须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来履行国有股东责任。
衡量结果的这三个原则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保证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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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各单位如要做到上述的四项原则,关键要找准符合自己单位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找准制度:一是找准单位所属国资监管体系,二是找准单位在国资监管体系的位置、层级。
国资监管体系:我国按照监管对象的不同实行条、块结合的国资监管结构,既有基于国有资产种类、形态不同的分类监管,也有基于中央和地方的区块监管。国资监管结构如下:
监管层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一般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属于财政体系,财政体系的国资监管层次一般为本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别的财政部门,比如教育部直属高校国资监管层次应为部属高校—教育部—财政部,再比如某省属高校的国资监管层次应为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各单位可依照所属国资体系和位置找到相应业务板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请见下表(仅列举部级国资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请自行查找):
在使用上表的过程中可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建议大家在找对应板块的制度时,层级可以从下向上找,比如资产评估备案,如果是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在寻找相应的制度时按照本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的顺序来找,尽量寻找接近本单位层级部门发布的制度,因为层级越低越符合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二是按照本单位所属的国资监管体系来找制度,财政体系的找财政部及其延伸制度,国资委体系的找国务院国资委及其延伸制度,如果本单位对应的国资监管部门未制定相关制度可参考另一国资体系的制度来执行。
由于篇幅所限,关于国资知识的科普,今天小v先讲到这里,下次会和大家分享关于国资实务操作的4个要点,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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