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科技创新活动股权激励解析
本文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科技人员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和要素,因此有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促进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关键因素之一。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能够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做到企业与科技人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及其经济社会效益有着重要作用。
10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三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扩大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范围,调整了部分条件要求,以期进一步增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获得感。
从目前的政策背景下,有两类情况国有单位可以合法合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一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作价出资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激励,二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对本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本文将分别对两类情况进行解析。
1
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涉及的股权激励
激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激励方式
股权奖励(即受奖励人可无偿获得奖励股权)。
激励对象
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
成果完成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多人获得奖励的情况由其自行共同商议内部分配比例。
如果成果完成人为科研机构和高校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法定激励条件
科技成果完成作价投资,即可对成果完成人实施奖励。
激励标的来源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
激励份额
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奖励份额;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不低于50%。
激励模式
【完全权利】: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约定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直接将成果完成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成果完成人获得完全股权权利(即财产收益权、经营决策权、股权处置权利);
【限制权利】: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约定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直接将成果完成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成果完成人获得部分股权权利(通常只赋予成果完成人收益权,其他权利由双方签订协议进行限制,符合相关条件后,成果完成人方才获得全部股权权利);
【权利代持】: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约定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但成果完成人的股权份额由单位代持,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代持协议约定,通常情况下成果完成人可获得所持股权份额的收益权。
激励步骤
1、奖励方案制定:由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共同商议奖励方案,包括奖励时限、奖励模式、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的股权分配比例(如成果完成人涉及多人,由其自行协商成果完成人内部奖励分配比例)等;
2、奖励方案决策:根据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奖励方案进行决策;
3、奖励方案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获得股权奖励,应公示奖励方案;
4、奖励方案确认:由单位及受奖励人签署奖励分配方案确认书及相关协议;
5、奖励方案实施:按照奖励方案实施奖励。
激励税收
1、增值税: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科技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中的“转让技术”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说明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应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中央级高校、科研院所如果通过全资资产公司将科技成果对外作价投资,由于资产公司不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否可以依照促科法对成果完成人实施股权奖励,目前官方并无明确意见。
2、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实践过程,中间可能会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和贡献者。但是在进行股权奖励时,不可能把每个人都列为公司股东,否则会严重制约公司治理效率,因此需要部分受奖励人建立持股平台来持有股权。但目前官方并未明确持股平台可以接受股权奖励。
3、由单位代持成果完成人被奖励股权份额,如今后将代持股权还原,单位须按照股权还原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税,无形中给单位及被奖励人造成无谓的高额税收负担。
2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
激励依据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可实施激励的主体
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全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4、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5、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股权激励类型
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
激励股权来源
1、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2、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3、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应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应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不得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应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特别提醒
1、标的企业的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
2、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如以股权奖励方式实施激励,则激励对象范围仅限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激励条件
1、标的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
2、标的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符合相关财务指标,如下图:
*注:假设企业制定2017年的激励方案,近3年指2014-2016年。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指2016年。
4、标的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的激励方式。
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施激励时涉及的“近3年”指标是从转制成为企业作为初始时点开始计算的。
另外,如以股权奖励的形式实施激励,除上述要求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是指近三年首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
(2)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3)其他要求: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每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每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
*净资产增值额: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关于(1)的表述,举例说明如下:假设A企业2017年度计划实施股权奖励,2014-2016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分别为60万元、70万元、80万元,2014年年初净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净资产增值情况为:210(即60+70+80)>200(即1000*20%),故A企业达到实施股权奖励的财务指标要求。
激励份额
1、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
2、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
3、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4、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5、如企业以实施股权奖励的形式进行激励,则激励总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
奖励步骤
1、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批准;
4、审核单位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必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5、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6、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7、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审核部门备案;
8、实施激励方案;
9、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10、中央主管部门、机构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股权激励税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其他说明
1、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2、股权出售、股权期权价格应以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
3、标的企业采取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或由国有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方式进行激励的,不需要进场交易。
4、国有参股科技型企业可参考本办法实行股权激励,亦可由公司自行设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股权出售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
★ 总结 ★
最后,我们通过下表,来对比两种股权激励的方式,作为本文的总结。
激励依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适用主体
所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4、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5、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使用场景
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由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以出资比例的一定份额实行股权激励
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在企业达到《办法》提出的相关指标要求后,可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激励类型
股权奖励
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其中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每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
前置条件要求
无
有
激励份额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被激励人员约定激励份额。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被激励人员约定的份额不低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五十
1、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
2、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
3、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4、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5、采取股权奖励方式的,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
方案审批
成果完成单位审批
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封面图片:Jack Moreh
图片授权基于:CC BY-NC 协议
阅读其他文章:
回复“福利”,获取政策大礼包
回复“001”,阅读《科技成果转化国资问题解析》
回复“002”,阅读《科技成果转化税负解析》
回复“003”,阅读《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实操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