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联业务”
我们公众号不止一次接到研究所老师的咨询,研究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技术确权”),算不算关联业务,是否属于《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的情况(《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禁止院属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个人投资的企业(公众公司除外)开展业务,以避免利益输送)。
我们认为上述情况不属于《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关联业务”,亦不属于《暂行规定》第六条禁止的情况。
01
原因一
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技术确权不符合《暂行规定》对关联业务的定义。《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关联业务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单位提供有偿业务的行为,包括委托任务、采购、化验加工、试制改造等。即《暂行规定》规范的科研经费现金流向是从研究所到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而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技术确权,是科研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流程对科技成果进行处置,由创业企业支付转让费或许可费给研究所,即现金流向是从企业到研究所。既然该行为不符合《暂行规定》中对关联业务的定义,相关的禁止性条款自然不对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技术确权行为有约束力。
02
原因二
商法中的关联交易不是完全被禁止的行为。很多老师一提到“关联业务”就会联想到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甚至将两者混淆。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中的“关联业务”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提到的“关联交易”不是一回事。
《暂行规定》的“关联业务”是规范中科院院属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内部规定,其产生的背景是为落实《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落实中央第十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针对违规转拨科研资金等问题制定的内部管理细则。制订《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保证单位承担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简而言之《暂行规定》是为规范中科院院属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而生的。
日常生活中提到的“关联交易”是商法中的一个概念,在关联企业的经济行为中广泛存在。会计准则规定了十一项常见的关联交易行为,其中包括研究与开发转移、签署许可协议等。
但大家完全不用谈“关联交易”而色变,关联交易并不当然的就应被禁止。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有利有弊。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因此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并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利用公司股东权利制衡机制和相关内控制度,在保护股东权益不受损坏的前提下,关联交易是被允许实施的。
03
原因三
禁止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技术确权不符合当前鼓励成果转化的社会发展趋势。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者,与科技成果有天然的连接关系,毫无疑问,科研人员参与成果后续转化工作对转化工作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2018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其中就包括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
另外各级政府颁布的鼓励科技创新政策中也一再提及允许科研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成果是科研人员在单位的职务发明,成果产权属于科研机构,如果禁止科研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科研人员,无疑是割断了科技成果与科研人员的法律关联,科研人员将背负侵占国有资产的法律风险进行成果转化,这与当前鼓励成果转化的社会主流发展趋势是不相符的。
04
结论
虽然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技术确权不应被禁止,但由于科研人员在早期的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洽谈时有同时代表双方的可能,因此单位在决策该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经济行为时,既要在程序上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又要从实体上审查相关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封面图片来自 Stockvault 图片授权基于:CC BY-NC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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