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科技合规官-短视频】持股企业清算,科研院所被要求加速出资?| 原创
我们录了个短视频进行分析。
相关法条、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判例
《杨洋与西安立杭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申2171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2日,杨洋与闫成明签订《西安立杭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二人共出资100万元共同设立立杭公司。该章程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闫成明认缴51万元,杨洋认缴49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之前。2017年6月27日,立杭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登记股东为闫成明及杨洋。
2018年7月9日,闫成明作为立杭公司的股东将立杭公司作为被告、杨洋作为第三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立杭公司。2018年12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认为立杭公司已经无人员管理、无经营业务、无经营场所,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而闫成明作为持有立杭公司51%股权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解散公司,故判令解散立杭公司。2019年7月11日,立杭公司向杨洋发出《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要求杨洋于2019年8月4日出席股东会,讨论确定清算人员、成立清算组,审核表决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问题。2019年8月4日,杨洋未出席股东会。立杭公司因未成立清算组未进行清算。杨洋以其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为由拒绝缴纳出资款。
(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本案中,虽立杭公司的章程确定杨洋出资490000元的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之前,但因立杭公司已被民事判决判令解散,杨洋认缴出资的期限因立杭公司被解散而提前届满。故杨洋主张的其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立杭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负债总额为1752823.52元。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立杭公司应以其100万元注册资金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其中包括杨洋已认缴但未缴纳的49万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杨洋自述,该49万元金额亦为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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