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大于国法?北京一物业妨碍法院执行调查,儿童节前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然而,2019年5月8日16时许,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名执行人员赴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绿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信息和财产情况时,在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要求进入的情况下,遭到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需要自己联系业主接待”为由阻挠、拒绝,致执行调查工作无法进行。
让我们来看一下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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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梁溪法院
视频截图
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似曾相识,而是已经发生过几次了。
2016年9月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针对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要求请示领导才同意法院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区为由,阻碍执行法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作出(2016)湘0102执1119号罚款决定书。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湘0102执1119号罚款决定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湘0102执1119号罚款决定为:对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更为大家所广泛熟知的应该是----苏南万科物业阻碍法院执行被罚款30万一案。2017年2月7日上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因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到苏州工业园玲珑湾小区,对下落不不明的涉案业主名下汽车进行扣押。案件材料显示,当时,法院四名执行人员着制服、开警车,到达小区门口,向物业(苏南万科物业)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进入该小区扣押了涉案车辆。物业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并作为在场人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字。没多久,把涉事汽车拖上了拖车。整个过程,法院执行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拍摄。
但当法院的警车和拖车开到小区门口时,物业工作人员突然以“车主不在场”为由,拒绝放行车辆。执行人员出示证件后,物业工作人员仍坚持“必须公安机关、业主委员会到场才能放行”。双方沟通未果,法院执行人员于当日中午返回法院。鉴于由于苏南万科物业对法院扣押车辆不予放行,导致这次执行受阻,当日下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开出一张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1条规定,对苏南万科物业罚款30万元。苏南万科物业对该罚款决定表示不服,于2017年2月9日向苏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苏州市中院审查后驳回了该复议申请。同月14日,苏南万科物业缴纳了罚款30万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述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对于刚刚发生的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妨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