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损害赔偿后,帮工人是否可以向被帮工人追偿?
当下,帮工现象普遍存在
谁家盖房了去搭把手
谁要搬家了去帮个忙
谁家亲戚来了帮忙开车接送等等
可在帮忙过程中
出现了帮工致人损害情形
帮工人支付全部赔偿后
是否可以向被帮工人追偿呢
近日,临沭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17年2月份的一天
家住县城的某村村民小刘
根据村干部的安排
无偿帮忙接送村民
去镇上参加集体活动
可是在赶往村里接人的途中
由于车速较快
与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
发生了交通事故
致使周某及车上二乘车人受伤
车辆部分受损
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认定,小刘行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乘车人无责任。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周某等三人将小刘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原告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626.08元,小刘服从判决并支付赔偿。
事后,小刘认为这次事故是其为村委会履行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发生的,作为被帮工人的村委应该承担此次赔偿义务。故小刘将其所在的村委会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追偿其支付的赔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自身安全和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无偿帮忙接送村民参加活动,虽然当时还未接到人,但系在前往村子接人的途中,该过程属于帮工活动已经开始。在行车过程中小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系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帮工人村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没有要求被帮工人村委和帮工人小刘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小刘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村委追偿。本案中,鉴于小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小刘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村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小刘可以向村委追偿其已支付赔偿费用中60%的部分。
来源: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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