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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辞职做律师的法官被停止执业并罚款

法者心声 2020-02-21


《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也就是说,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当辩护人和代理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并且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的辩护人,但是监护人、亲属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时间为3年,其他人员为2年,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师行。


广东邹华律师因违反法官改行从事律师的执业禁止性规定被处停止执业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76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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