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法院就拿你没办法?法官劝你醒醒吧
戴着名表却“没钱”还债执行法官找到她她胸有成竹、不急不慌现在坐在拘留所又为何痛苦流涕?究竟发生了什么?👇
2019年5月,申请人马某向案件经办法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说王某在某公司上班,可能有工资可以执行。
法官根据线索找到王某所在的模具公司。她在此担任外贸经理一职。得知法官来找时,王某气定神闲:“我把公司的事情交代下就走”。
此时,法官发觉王某将一辆宝马车的钥匙交给了公司员工……
法官决定就王某的车辆情况和经济来源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发现
这辆宝马车的出资人是王某的一个直系亲属,车辆行驶证登记在模具公司名下。该出资人职业是一个清洁工,家在农村,家境一般,根本没有出资买宝马车、养宝马车的能力。
法官这下才明白了,为什么当时刚找到王某时,她这么淡定。像很多“老赖”一样,她以为车子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出资人也不是自己,法院就无法强制执行。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王某彻底崩溃,在拘留所痛哭流涕,后悔自己法制意识的淡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无知。
延伸阅读:
2、省高法: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必须约谈申请人,听取申请人意见
3、最高法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附:宁波中院、人社局关于社保机构协助冻、划被执行人养老金的纪要)
4、最高院: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1种法定情形!普法笔记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在有财产可用于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仅不向法院报告财产,还通过将车辆登记到他人名下的方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享受高消费生活,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受到法律惩处。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扣押的是车管所注册登记在非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关于车管所的“注册登记”和所有权登记之间的关系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
今天我们就来仔细说一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取得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取得要件。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法》特别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是,目前我国尚没有设立机动车产权证,只有车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因此,一些人误以为“注册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只要驾驶“注册登记”在别人名下的车辆就能瞒天过海。事实上“注册登记”凭证不能等同于产权凭证。
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固定驾驶某一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实际上就是控制、占有该动产(车辆),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扣押再进一步作权属判断。如果查明实属被执行人所有,则予以处分并且涉嫌构成拒执犯罪,近年来仅黄岩法院就发现了4例,其中2个被执行人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名正在移送起诉。
当然换个角度看,真的只是一时借用,却被法院扣押了,真正的所有权人还是有充分的救济渠道的。法院也不会简单化地处理此类车辆,一般会询问“注册登记”人,进一步查阅购买、使用、保险等相关凭证,如果确实借用或租赁,也会解除扣押;如果“注册登记”人不服的,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提起异议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