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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事关全体公职人员的“饭碗”
来源 | 长江日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一、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二、处分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惩戒手段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其中“开除”是最严重的政务处分,意味着公职人员的“饭碗”砸了。
一是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够规范、处分决定幅度不统一等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三是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内在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