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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 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一)

一枚小兵 法者心声 2020-02-20



最近,总有当事人打电话或者来我处咨询如果离婚去哪里办理、不是在老家结婚登记能否在老家离婚等等的问题,现,小编就此问题总结如下:

对于离婚的方式,一共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另一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由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此就不进行表述了,我们着重讲一下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原告需要前往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在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中,经常居住地又是更为优先性的。所谓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

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来说,上述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原则。考虑到离婚案件中夫妻分居两地、一方被劳动教养、长期中断联系或者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的等特殊情形的,就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特殊的管辖规则。注:本文小案例中狗蛋(男)、小芳(女),狗蛋的住所地为A地,小芳的住所地为B地。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假设:狗蛋的住所地为A地,小芳的住所地为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狗蛋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协商未果,狗蛋遂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1、若狗蛋一直在A地居住,而小芳因结婚与狗蛋共同在A地生活,且离开B地超过1年,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原告狗蛋住所地A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狗蛋一直在A地居住,而小芳因结婚离开B地与狗蛋共同在A地生活,且未达到1年,则由被告小芳住所地B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狗蛋与小芳结婚后,双方都离开住所地外出工作,狗蛋去了C地,小芳去了D地,且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并且小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1年,则该案管辖法院是被告小芳的经常居住地D地人民法院。


假设小芳居无定所,在D地居住一段时间后,又去了E地居住,且未满一年,则由被告小芳居住地E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假设:狗蛋的住所地为A地,小芳的住所地为B地,两人登记结婚,因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狗蛋一气之下欲杀小芳,在小芳的红酒中投放了含笑半步癫,狗蛋因犯罪被监禁,现小芳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小芳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1、若被告狗蛋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被告狗蛋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狗蛋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一年,则适用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


2、若被告狗蛋和原告小芳均因犯罪而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被告狗蛋原住所地A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假设:1、狗蛋对小芳提起离婚诉讼,小芳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则该案管辖法院是原告狗蛋的住所地A地人民法院。


2、狗蛋离开住所地,在E地工作1年以上,对小芳提起离婚诉讼,小芳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则该案管辖法院是原告狗蛋的经常居住地E地人民法院。


四、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五、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管辖: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形目前较多,实际操作起来也较为繁琐,送达期间等待时间很长)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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