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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升级版”,法官应当如何尊重律师

法者心声 2020-02-21


2010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在时任院长邹碧华的主持下率先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意见自2010年1月22日在上海长宁法院开始推行,引起司法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时隔10年后,2019年9月11日下午,上海长宁法院发布《深化法官律师良性互动十条意见》(以下简称“十条意见”)。出台新《十条意见》是上海长宁法院传承尊重律师优良传统基础上的巩固深化。


上海长宁法院把出台《十条意见》列为2019年三十项实事项目,在认真总结、传承原有工作经验,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调研走访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深入听取法官、律师意见建议基础上,最终梳理、归纳出 保障知情权、保障申请权、保障诉讼权、加强释法说理、提升诉讼便利、参与矛盾化解 等十条意见,以期通过制度化安排,深入推进法官律师良性互动。


新《十条意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聚焦律师诉讼权利保障,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支持律师依法履职。《意见》强调要深刻认识加强律师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切实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保障律师在庭审准备和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正当诉求。如在保障申请权上,《意见》明确律师申请调查令、诉前调查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法官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正当的,应予许可;依法驳回的,应说明理由。


      二、聚焦律师诉讼服务便捷,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2018年,上海长宁法院成立了全市首家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打造互联网在线诉讼平台,积极探索全流程在线的诉讼新模式。2019年,该院作为移动微法院试点单位,为便利诉讼、提升效率提供“长宁平台”。《意见》明确要依托律师服务平台、移动“微法院”和互联网在线诉讼平台等,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为律师办理立案、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提供更专业、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确保诉讼便捷,减轻律师讼累。


      三、聚焦司法公信力提升,进一步加强司法裁判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律师在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意见》明确要切实贯彻“以公信力提升为根本”的工作思路,案件审理裁判过程中充分、专注听取律师辩护意见、代理意见,全面归纳当事双方争议焦点,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全面提高律师对诉讼全过程的参与度,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意见》还强调要健全律师参与调解、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四、聚焦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进一步推进沟通交流常态化。《意见》明确,要搭建常态化互动交流平台,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专题研讨机制,加强工作交流。《意见》亦明确要求规范法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坚持对法官与律师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及违反“负面清单”行为“零容忍”,共守司法廉洁、共守公平正义。上海长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米振荣表示,前后两份《十条意见》相辅相成,共同以规范化工作机制支持律师依法履职,深化法官律师良性互动,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律法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出台《十条意见》也是我们打造‘最温暖、最讲理’的基层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们来回顾一下2010年出台的
《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具体内容
《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全文)
本意见自2010年1月22日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始推行


为进一步强化法官尊重律师的意识,更好地促进法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共同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对于律师主动、自愿地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应予支持、鼓励。

三、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避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法官可以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避免不当言辞,或者主动归纳要点,再询问是否有补充。法官还可视情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提醒律师注意言行,或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的提醒。

四、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也不宜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
五、法官在庭审中如不同意律师的观点,一般不宜当庭与律师争辩,必要时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辩论。

六、在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中,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整庭期安排的申请,法官在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对具有庭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的,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可能作出相应调整。

七、法院应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方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停车、休息、阅卷、复印等方面的便利。

八、法院应畅通与律师的沟通渠道,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为律师与法官的正常沟通交流创造条件,包括提供联系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九、法院应当注意保护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安全。在案件出现矛盾激化或可能激化情况时,法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知公安机关等,保护律师安全离院。

十、法院应当定期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对于律师反映法官在廉政、审判作风方面问题的,应当认真核查并注意对反映问题的律师身份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同时,应当定期向律师协会通报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的总体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

附相关文件
✦ 2015年9月6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同年9月16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同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 201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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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王雨堃  图:金文斌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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