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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 即便借贷关系的介绍人,其出具借据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行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债务形成经过、资金流向、用途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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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伦军
审 判 员 马东旭
审 判 员 张爱珍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洁
书 记 员 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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