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徽高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
(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一)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对于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时具有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分析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从轻处罚情节更加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一)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的。
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