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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案”于欢被当年讨债捅伤人员民事起诉,明日开庭
前日,在微信群看到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竟是曾在“辱母案”事件中被于欢刺伤的当年讨债人员严建军,被告是于欢。
原告严建军日前向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欢承担严建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197000余元。
根据网传的冠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显示,原告严建军诉被告于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将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也就是明天开庭,且在于欢服刑的山东省聊城监狱西区第九监区进行开庭。
被诉案详回顾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和原审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而明日开庭的原告严建军诉讼一案,当时未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至2021年4月14日)。
2018年5月1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严建军等人不服提起刑事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鲁15刑终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媒体报道,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
严建军服刑完毕后,2019年8月20日其以因伤住院接受治疗、医药费用等各项损失于欢未赔偿为由,以于欢为被告,向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提起暂计197466.82元的赔偿及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中,上诉人于欢的辩护人为殷清利律师,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至于案件的下步审理工作,我们将拭目以待,静等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