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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案”于欢被当年讨债捅伤人员民事起诉,明日开庭

一枚小兵 法者心声 2022-12-05

      前日,在微信群看到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竟是曾在“辱母案”事件中被于欢刺伤的当年讨债人员严建军,被告是于欢。

      原告严建军日前向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欢承担严建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197000余元。


      根据网传的冠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显示,原告严建军诉被告于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将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也就是明天开庭,且在于欢服刑的山东省聊城监狱西区第九监区进行开庭。

被诉案详回顾

      2016年4月14日,由吴学占组织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当时,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严建军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其中严建军就是重伤中的一人,其于2016年11月17日,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提起了暂计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和原审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而明日开庭的原告严建军诉讼一案,当时未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至2021年4月14日)。


         严建军,因为参与对于欢家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2016年8月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2018年5月1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严建军等人不服提起刑事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鲁15刑终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媒体报道,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至2019年3月14日)。

      严建军服刑完毕后,2019年8月20日其以因伤住院接受治疗、医药费用等各项损失于欢未赔偿为由,以于欢为被告,向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提起暂计197466.82元的赔偿及诉讼请求。      
      法院立案后,向正在聊城监狱服刑的于欢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此案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聊城监狱(西区第九监区)开庭。据媒体消息及殷清利律师公号,明日于欢民事诉讼案,也将由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庭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中,上诉人于欢的辩护人为殷清利律师,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至于案件的下步审理工作,我们将拭目以待,静等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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