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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产权or无产权车位,不要再傻傻分不清啦

薛沛明 法者心声 2020-02-21


来源:京法网事

买车买房是人生大事,很多小伙伴们在买房买车后,可能还会想买一个属于自己的车位。但是,你知道吗?关于车位可有不少法律问题。我们在购买车位时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车位,此类车位可以自由进行买卖交易,购买者可取得车位的所有权;而另一种车位,购买者取得的只是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此类车位多见于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及占用小区共有场地的停车位。

因此在购买车位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


有产权车位,权属要约定

案情简介


小刘购买了某楼盘的房屋及车位,依法取得了该房屋及车位的所有权并办理了产权证。后小刘与小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该楼盘房屋转让给小张,但合同中未涉及车位的归属。将房屋过户后,小刘发现小张占用了其车位,并对外出租获取租金。小刘多次要求小张返还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刘将小张诉诸法院,要求小张返还车位及非法获取的租金。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法律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归属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具有独立产权证的车位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是单独的物,与房屋之间不存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因此,此类车位的权属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而不是随着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一同变更。

本案中,小刘与小张未就车位的归属进行约定,小张也不能证明购房款中包含车位的款项,故法院判定小张应当将车位及租金返还。



无产权车位,风险要知悉

案情简介


小杨与女友打算购买某楼盘的房屋作为婚房,因该楼盘房产开发商宣称,本小区所有房屋均有配套停车位,鉴于“停车难”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小杨便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此楼盘。后小杨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车位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买房屋及车位的费用。房产证顺利拿到后,小杨在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车位的过户手续,开发商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此时小杨才发现,自己购买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故小杨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买车位的费用25万元。


审理结果


所谓人防车位,即是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停车位,业主仅取得车位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因此,人防工程应为国家所有,产权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也不属于开放商,开发商无权出售人防车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开放商在依法获得人防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即可出租人防车位获取收益。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杨与开放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小杨车位费25万元。


法官提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置汽车,停车难问题不断加剧,车位也成了买房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因此,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车位的属性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归自己所有。

车位虽小,麻烦不少,

明确权属,方便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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