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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业编制人员的来源及出路

黄凌志 法者心声 2020-02-21


转自:法语无疆

核心提示:作为政法系统的法院,其人员应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法院中仍有着不少事业编制。在司法体制和事业单位都在进行改革的时候,他们的前途值得关注。


  人民法院属于政法机关序列,其人员编制依照中央规定应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行政编制)。实际上,当前人民法院的在编人员除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外,还存在着不少的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国家对机关工勤编制处理原则是“只减不增”、“只出不进”,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编制将逐步自然消失。对于事业编制人员而言,虽然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但目前他们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前景仍不明朗。
  目前人民法院的事业编制人员,其来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林业审判庭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最开始规定的专门人民法院中的“森林法院”,后来逐步发展成了林业审判庭。林业审判庭属于林业部门和法院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林业局为主,职能工作以法院为主,林业部门出于自身编制数和机构设置等原因,一般将林业审判庭设立为二级机构,因此其人员编制就使用了事业编制。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不少林业审判庭已经完全收归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其人员编制也逐步转为政法专项编制。但是因为政法专项编制需要由中央下达等多种原因,目前还有不少的林业审判庭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正科级),编制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人,属株洲市林业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见http://www.zhuzhou.gov.cn/sitepublish/site1/gov/fggw/szf/content_103329.html)。又如吉林市柳江县林业局的林业审判庭,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编制数为6人。(见http://www.jllh.gov.cn/x_wzdh/index.php?disid=314)。
  第二类是聘任制司法警察。由于政法专项编制需要中央下达,在上世纪80年代定编后到前几年近二十年时间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数未得到明显增加,而案件数却呈现出“诉讼爆炸”的趋势。在此期间,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不将原来定给司法警察的编制挪用来新招录审判岗位,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的“青黄不接”。对于这种情况,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中提出,聘任制司法警察可以使用“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即事业编制)。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政法编制的基础上…警力不足的(法院)…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在编制和经费上给予支持,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再次确认了事业编制可用于人民法院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因此目前地方各级法院中,很大一部分的司法警察都属于事业编制
  第三类是各种辅助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多年来法院人员呈现的“人少案多”的实际情况,而行政编制需要中央下达,地方政府只能给地方法院核增事业编制。对此法院多以成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现在多叫审判管理保障中心)这样的二级机构的事业单位的方式,来取得一些事业编制,用来招考一些人员从事书记员、档案、计算机、财务、宣传等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岗位。这种事业编制的招考每年都有进行,其中以北京市和浙江省的招考较为正规,均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其他各地,既有中级人民法院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招考,也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招考。
  对人民法院的这些事业编制人员的出路,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以下模式进行:
  一、林业审判庭应尽快收归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员编制应尽快转为政法编制。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发出了《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在当年将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的情况下,要求“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原则,理顺林业检法机构管理体制,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之后几年,法院体制改革的焦点集中在铁路两级法院上。随着2009年7月中央编办的《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以及2010年12月中央编办、两高三部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铁路两级法院中干部由“企业职工”转“公务员”,工勤人员转“事业编制工勤人员”已经成为必然。在此之后,林业审判庭也应将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
  二、畅通事业编制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和其他事业编制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出路。中央规定政法机关必须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两者不允许混编。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年龄达到35岁之后不再续签合同。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将朝“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从这一趋势来看,法院的审判管理保障中心将很难被定性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将依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目前来说除了通过选调考试或者组织调动至其他事业单位,或者重新参加公务员考试以外,并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方式。笔者认为,随着司法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事业编制这种编制终究会在人民法院中所消失。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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