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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员不够,不受理!

一枚小兵 法者心声 2020-02-20

昨日,群和圈网传了一份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很奇葩: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条第三款: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度仲裁员。

      我院现只有两名仲裁员所以无法受理此案。

别的先不说,让我们来查找一下该通知书中极其不规范的地方吧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而该份通知书表述为:“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而该份通知书表述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度仲裁员。”,其把法条中“仲裁庭写成了仲裁员,首席写成了首度。”,这种情形的发生是笔误?是不负责?还是其他?

      最后,再回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该组织规则第四章仲裁员规定:

      第十八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由此可见,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完全可以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要求提前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或者聘任兼职仲裁员来组成合法的仲裁庭,而不至于在出具通知书时捉襟见肘,出具如此奇葩、让人咋舌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各位有什么意见,不妨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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