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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月二十八,这些法检领导及一副省长被宣布双开,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法者心声 2020-02-2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嘉兴市纪委监委、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正义网等【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被开除党籍

      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坚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收受礼金,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执法活动,甚至违规帮助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再审改判,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在刑罚执行、案件审理、企业经营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安徽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坚简历

  张坚,男,汉族,1955年9月生,河南泌阳人,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8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员。

  1970年7月至1975年12月先后为湖北省荆门县知青、湖北省沙洋机床厂统计员、保管员、看守员、教育干事;
  1975年12月至1983年2月在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任民警、副所长;
  1984年12月任湖北省沙洋苗子湖农场副政委、党委委员;
  1986年8月至1988年6月,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习;
  1990年6月任湖北省沙洋农管局管教处处长;
  1994年3月至1997年6月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1997年7月任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0年7月任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年1月任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党委书记(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2008年2月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2005年3月至2008年6月在华中科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中共湖北省第九届、第十届省委委员。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简历综合安徽法院网资料)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宋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月22日,“清廉浙江”发布消息,日前,经中共嘉兴市委批准,嘉兴市纪委市监委对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宋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宋跃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无偿接受服务,违规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等;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宋跃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嘉兴市委批准,嘉兴市纪委市监委决定给予宋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审查调查期间,宋跃在本人撰写的忏悔录中剖析: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忘记了入党时的誓言,忘记了自己是一名人民检察官,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滋生,造成思想失防,底线失守,行为失范。纪律规矩意识没有扎根于心,缺少对纪律、法律的敬畏,以致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是自食其果,咎由自取。宋跃表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和法律惩处。

宋跃简历

宋跃,男,汉族,山东济宁人,1961年2月出生,1978年2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8.02-1979.12  平湖县城北公社知青
1979.12-1983.08  平湖县财税局农财股工作
1983.08-1984.08  借调平湖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助理检察员
1984.08-1990.07  平湖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检察员
1990.07-1992.10  平湖县(市)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侦查局副局长
1992.10-1997.08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乍浦检察室主任
1997.08-2003.01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兼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
2003.01-2011.12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检察长
2011.12--2019.09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检察长(2016年5月,检察官职务套改时明确为三级高级检察官)
2019.09-2020.01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2019.10  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2020.01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嘉兴市纪委监委)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岱侬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月22日,“潮州纪委”发布消息,日前,经潮州市委批准,潮州市纪委监委对原市纪委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岱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岱侬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纪律意识淡漠,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知法犯法;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陈岱侬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市委同意并经省纪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岱侬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纪委监委)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兵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月22日,“清风海州”发布消息,日前,经连云港市委批准,连云港市纪委监委对原海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兵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消费卡;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涉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连云港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

河北省原副省长李谦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河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蜕化变质,自甘堕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安排并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甘于被“围猎”,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生活腐化,搞钱色交易。

李谦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谦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谦简历
李谦,男,汉族,1960年3月生,石家庄晋州人,1983年5月入党,1976年3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6.03-1978.12 晋县万庄村下乡知青
1978.12-1986.05 省军区教导大队学员、深泽县人民武装部干事
1986.05-1988.11 深泽县委办公室资料员、副组长、组长
1988.11-1989.03 共青团深泽县委副书记
1989.03-1989.10 石家庄地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员
1989.10-1992.12 石家庄地委办公室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资料员
1992.12-1995.02 赵县县委常委、副县长(1991.09-1994.07在南京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原理专业学习)
1995.02-1997.01 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常委、副区长(1993.08-1995.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01-1997.02 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1997.02-1998.01 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8.01-2000.11 新乐市委书记(1997.09-2000.01在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11-2001.03 石家庄市郊区区委书记
2001.03-2001.07 石家庄市裕华区委书记
2001.07-2006.03 保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03-2009.11 保定市委常委、副市长(分工政府常务工作)
2009.11-2010.01 保定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10.01-2012.12 保定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12-2017.03 衡水市委书记
2017.03-2017.04 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衡水市委书记
2017.04- 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八届、九届省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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