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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冠肺炎为由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邝安杰 法者心声 2022-12-05


作者:邝安杰

笔者因不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书》(粤银保监信〔2019〕A0666号),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由于疫情影响比较严重,近日笔者收到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银保监行复中字〔2020〕1号),这是笔者目前收到的第一个以新冠肺炎为由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通知书。笔者就以能否以新冠肺炎为由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为话题进行法学理论浅析。

首先,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当中法定事由?我们先看一下行政复议案件当中具体都有哪些可以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前款第(一)至(四)、(六)、(七)项都不在这次案件具体讨论范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为防控和阻断病毒传染渠道,针对新冠肺炎采取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属于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当中法定事由
其次,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据笔者多年的法律经验总结,行政复议机构一般都是以书面通知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为主,比较少发现有进行口头通知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最后,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并且依法做出宣布解除警报之后行政复议机构就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总结:针对新冠肺炎所采取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行政复议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属于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当中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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