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风云】罪犯在监狱被感染新冠肺炎,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2月21日15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何平对“三省份监狱系统发生疫情”进行回应:全国有湖北、浙江、山东五个监狱发生了罪犯感染疫情。目前这五个监狱没有重症病例。其中湖北武汉女子监狱确诊230例,湖北汉津监狱确诊41例、疑似9例。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疑似一例。山东任城监狱确诊200例,疑似10例。浙江省十里丰监狱确诊34例。他表示,以上都是输入型病例。目前没有发生监狱在押罪犯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病例。
那么,服刑人员(罪犯)在监狱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7条第1款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53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54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以上内容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监狱应当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但立法层面却蕴含着保障服刑人员生命健康权的内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最高法委赔监54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赔偿委员会认为部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临沂监狱是否怠于行使职责,是否对苏某履行了积极救治的义务。监狱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对监管的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应予保障。本案中,临沂监狱在苏某出现腹痛症状时即带至监狱医院住院治疗,苏某经治愈出院。此后,苏某因头疼、流黄涕、鼻塞伴全身酸痛等症状先后三次被送至监狱医院就诊。在苏某因腹疼伴恶心被送至临沂监狱医院就诊,临沂监狱医院根据其病情的发展和诊治需要,及时将苏某转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治疗。从临沂监狱的上述行为来看,临沂监狱对苏某依法履行了积极救治的义务,未怠于行使职责。四申诉人认为临沂监狱在救治苏某的过程中怠于行使职责,未尽到认真治疗、及时转院等救治义务,与事实不符。”中的观点,明确表示了对监管的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应予保障。
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
一、申诉人赵荣辉曾做厨师工作,其于2001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二级残)。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2008年6月5日,赵荣辉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9月8日,赵荣辉被逮捕,因其胸腰段骨折术后、截瘫、尿路感染等疾病,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赵荣辉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
二、在被羁押治疗及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因截瘫、膀胱结石、胆囊结石、双足感染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膀胱造瘘术治疗期间,截止2010年6月30日经HIV抗体检测均为阴性。
三、2011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23日,因吞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期间,于2011年6月10日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
四、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多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此间,在赵荣辉监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荣辉房间聊天、下棋及抱赵荣辉如厕情况。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
五、2014年12月26日,赵荣辉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四平监狱及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均驳回其赔偿请求。其不服,向吉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仍不服,向最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后,指令吉省高级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六、其不服(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为:关于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问题。
1、吉林高院赔偿委认为:
赵荣辉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承担,对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因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荣辉感染××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最高院赔偿委认为:
原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首先,赵荣辉入监服刑以来,其生病治疗及护理工作一直由四平监狱负责,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和生活饮食也全部由监狱负担,而且,国家对于××患者实行终身免费治疗,在其刑满释放前,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刑满释放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尚不能确定,可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其次,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其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未进行爱滋病伤残等级鉴定,且爱滋病不属于目前国家规定的评定伤残等级范围,其虽是肢体二级残疾,但该残疾事实发生在入监服刑之前,四平监狱不是该项残疾的赔偿义务人。因此,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于法无据。再次,其于2001年因坠楼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其与张某红1999年非婚生子张某俊至今已成年,自其入监服刑后实际并未履行相关抚养义务,且亦无法承担赡养义务,对该项主张,不应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平监狱应依法给予精神抚慰。原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其在感染××病毒的情况下,综合其精神受损情况,以及日常生活、家庭等情况,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四平监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无不当。其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至1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案件来源
《赵荣辉、吉林省四平监狱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赔偿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
笔者总结:
由此可见,笔者认为,司法部在“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回复中指出:“监狱系统积极探索罪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解决罪犯医疗保障不足问题,有效保障罪犯的健康权。目前,黑龙江、江西、海南、重庆、贵州和陕西等6省(市)已全部将罪犯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有效解决罪犯医疗费不足的突出问题。”,由此可见监狱的大部分罪犯无法纳入医保进行救治(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定,“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此新冠肺炎的治疗需要全额财政补助,所以罪犯同样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故,湖北、浙江、山东五个监狱发生罪犯感染疫情,对治愈的罪犯,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对于因新冠肺炎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监狱应予以国家赔偿。当然根据法律规定,除了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包括给付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侵犯财产权等赔偿金,同时也不影响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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