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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致后方摩托司机死亡,出租车司机、乘客是否需担责?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9日23时许,
长沙市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夏某
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郑某,
沿五一大道由东往西行驶,
至“中天广场”门前路段
违规临时停车下客。
郑某开启出租车右后车门准备下车时,
未作观察,
致使车门与驾驶电动摩托车的任某相撞,
造成任某倒地受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夏某
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郑某承担次要责任,任某无责。
事发后,
出租车公司与任某家属
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赔偿了任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出租车公司因与郑某就是否应当分担损失
以及如何分担等事宜协商不成,
诉至法院请求裁判。
法院判决 芙蓉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夏某作为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与郑某分别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人任某的损失应由出租车公司和郑某按事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夏某因违规停车具有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郑某开启车门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酌情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为80%:20%。出租车公司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受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赔偿款,故出租车公司有权向乘客追偿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判决:郑某支付出租车公司11.2万元。
宣判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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