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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以无罪被逮捕为由申请50万精神抚慰金被驳回

法者心声 2022-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8)最高法委赔监41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刘德山,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刘德山因申请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鹤壁市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2014)豫法委赔字第8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刘德山于2013年12月5日,以无罪逮捕赔偿为由,向鹤壁市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鹤壁市检察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申诉人刘德山于2014年2月28日,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检察院)申请复议。河南省检察院于2014年4月27日作出豫检赔复决(2014)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鹤壁市检察院应对刘德山被无罪羁押461天予以赔偿,由于201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仍未公布,先按照201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予以赔偿,待201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另行核补差额部分,现支付赔偿金84063.35元;鹤壁市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刘德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鹤壁市检察院向刘德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刘德山要求鹤壁市检察院返还违法扣押财产的申请不予支持,刘德山应向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浚县检察院)申请返还。申诉人刘德山不服河南省检察院豫检赔复决(2014)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事项为:2010年5月4日,鹤壁市检察院以了解情况为名将其带走关押,至2011年9月3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浚县法院)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实际被羁押488天,应当依法赔偿;其被错误逮捕期间,大量网站对其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一事进行报道、转载,造成其及其家人严重精神损害,鹤壁市检察院应当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并通过新华网在;鹤壁市检察院扣押其财物,应当返还。

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时任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舆县法院)院长的刘德山因其在任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刑庭庭长期间办理的一起减刑案件中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浚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010年5月12日,浚县检察院决定对刘德山指定在浚县迎宾馆监视居住。2010年5月31日,浚县检察院决定对刘德山刑事拘留。2010年6月14日,经鹤壁市检察院决定,河南省浚县公安局将刘德山逮捕。2010年9月27日,浚县检察院以刘德山犯玩忽职守罪向浚县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9月3日,浚县法院决定将刘德山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0日,浚县法院作出(2010)浚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判决刘德山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鹤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河南省检察院抗诉后,河南高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豫法刑抗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该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刘德山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并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后被判决宣告无罪,鹤壁市检察院作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义务。关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刘德山在被刑事拘留前,被检察机关在浚县迎宾馆内监视居住19天,期间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该期间应计入赔偿天数,加上刑事拘留至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的461天,刘德山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80天。河南省检察院对刘德山被监视居住期间不予赔偿不当,应予纠正。刘德山主张其在被监视居住之前,曾在驻马店市颐和山庄宾馆被关押8天,但该行为发生在鹤壁市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之前,不能证明是鹤壁市检察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侦查卷宗中亦无相关手续,故对刘德山主张由鹤壁市检察院对该8天予以赔偿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鹤壁市检察院应当按照201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刘德山被限制人身自由480天的赔偿金96331.2元。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鹤壁市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行为致刘德山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鹤壁市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侵权行为所及,鹤壁市检察院应在刘德山原工作单位驻马店中院和现工作单位平舆县法院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根据刘德山被羁押的时间、涉嫌的罪名、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河南省检察院决定由鹤壁市检察院支付刘德山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但数额偏低,应变更为26000元,对刘德山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返还扣押财物的请求,鹤壁市检察院否认该院扣押了刘德山的财物,且刑事侦查卷宗中也没有相关扣押物品清单等予以证明,故对刘德山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豫法委赔字第8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检察院豫检赔复决(2014)2号复议决定;鹤壁市检察院赔偿刘德山被限制人身自由480天的赔偿金96331.2元;鹤壁市检察院向刘德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0元;鹤壁市检察院在驻马店中院和平舆县法院公开为刘德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刘德山的其他赔偿请求。

申诉人刘德山对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2014)豫法委赔字第8号国家赔偿决定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其申诉事项为:撤销河南高院作出的(2014)豫法委赔字第8号国家赔偿决定;由鹤壁市检察院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488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在新华网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被违法扣押的财物。其主要申诉理由为:2010年5月4日,鹤壁市检察院以了解情况为名,将其关押在驻马店市颐和山庄宾馆。5月11日下午,其被带到浚县检察院,第二天又被关押到浚县迎宾馆。同月31日,其被浚县检察院刑事拘留。6月14日,其被鹤壁市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9月3日,浚县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其被羁押在驻马店市颐和山庄宾馆和监视居住在浚县迎宾馆期间,不准出房间门,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实为羁押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应从5月4日起算,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应为488天。其被错误逮捕期间,新华网对其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一事进行报道,大量网站进行了转载,对其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鹤壁市检察院应当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并通过新华网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鹤壁市检察院在办案期间扣押其财物,应当返还。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请求,河南高院(2012)豫法刑抗字第2号生效刑事裁定认定,刘德山于2010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于2011年9月3日被浚县法院取保候审,其实际被检察机关限制人身自由480天。刘德山申诉所提“其于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5月11日”被无罪羁押的赔偿主张,目前没有材料能够证明,不予认定。故,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刘德山被限制人身自由480天的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刘德山涉嫌罪名、刑罚的轻重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由鹤壁市检察院支付刘德山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0元,并决定由鹤壁市检察院在驻马店中院和平舆县法院公开为刘德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关于返还扣押财物的请求,刘德山提供的申诉材料和证据不能证明鹤壁市检察院实施了扣押财物的行为。

综上,申诉人刘德山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刘德山的申诉。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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