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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转账需注意!法院认定520、1314这种转账不算借款

点击关注👉 法者心声 2022-12-05



杭州的小伙小赵谈了一场恋爱,期间转给女友38万余元。两人分手后,小赵为了钱跟前女友对簿公堂,但法院判决时只支持其中的33万元需要还。这是因为,情侣之间转账520元、1314元这类特殊金额和转账1000元的性质是不同的。


西湖法院通报了这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孙姑娘为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


小赵说,因为2017年时,孙姑娘说自己想创业开店,但是缺少资金,就多次跟他借钱。小赵就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借给孙姑娘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    


两人分手3个月后,小赵打电话给孙姑娘,提出要她归还这些借款。孙姑娘虽然在电话中答应说会还钱的,但一直没有实际行动。2018年10月23日, 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姑娘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孙姑娘表示,自己确实收到了小赵转的38万余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全部都是两人在恋爱关系中,小赵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小赵所谓的民间借贷。


根据小赵提供的证据,法院查明,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小赵共转账交付38万余元,但其中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2017年6月9日,小赵转给孙姑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小赵3次转账13145.20元给孙姑娘,合计3943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确实在恋爱中。就小赵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这4笔钱不是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所以对这笔合计5万余元的款项,小赵要求孙姑娘归还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


对于剩余3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孙姑娘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个款项是他们双方间其他经济往来,应认定借款。后法院判决,孙姑娘需要归还33万元的借款本金。同时,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所以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孙姑娘要是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小赵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延伸案例:


情人节发520、1314元红包,分手后能否要回?


【案情简介】



廖某、黄某是初中同学,因同学聚会重新联系后,黄某经常向廖某诉说对自己的婚姻生活以及生活的不满,廖某出于同学之情甘愿当倾听者。



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8月6日,廖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转账42笔款项给黄某。上述微信转账中,具体为:

1、2016年2月17日转账131.40元;
2、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7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22日、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6日各转账520元;
3、2016年5月19日、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6日转账的520元的转账说明中分别备注“一生一世我只爱你”、“我爱你”、“端午节快乐”、“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我爱你”;
4、2016年5月19日、2016年7月13日各转账1314元,转账说明中分别备注“一生一世我爱你”、“一生一世”;
5、2016年6月6日转账666.66元,转账说明中备注“祝亲爱的!事事顺心!”;
6、2016年7月5日转账300元,转账说明中备注“买点水果给你爸妈吃”;
7、2016年7月7日转账2000元,转账说明中备注“给亲爱的买衣服穿”;
8、2016年7月8日转账300元,转账说明中备注“给干女儿买水果吃!”。

此外,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7月21日,廖某向黄某发送微信红包共259笔,金额为0.8元、3元、5元、5.2元至188.88元、199.99元、200元、520元不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廖某发送给黄某的款项中,有多笔款项备注有“一生一世我爱你”、“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等字眼,从类似的备注中可看出某、黄某双方感情已超越一般的同学关系,且廖某支付给黄某款项的时间紧密,如2016年2月16日微信转账4100元、2016年2月17日微信转账131.4元、2016年3月6日微信转账380元等,支付金额从0.8元到10000元不等,且金额多有零头,如188.88元、13.14元、99.99元等等,与民间借贷中正常的交易习惯严重不符,且黄某亦有向廖某付款,付款的形式与廖某相似,廖某亦无法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黄某支付给廖某的款项实为还款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廖某支付给黄某的款项为借款,故廖某要求黄某返还借款共计121831.94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廖某与某之间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往来相互掺杂且频繁、紧密,多笔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款项配有暧昧、祝福等词语且多笔款项的金额蕴含特定的民间寓意,均反映双方存在超越一般同学感情的密切关系,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不存在借贷合意。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5121号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8866


在恋爱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转账具有表示爱意的特殊金额如520、1314等,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


来源:浙青网-青年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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