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利率高达22%,民间借贷的原告变成不当得利的被告!
为偿还36万元的本金竟支付了近80万元的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如何成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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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利放贷引发的闹剧》
案件疑点重重
一年前,林某两纸诉状,以民间借贷为由将邵某诉至玉环市人民法院,一案本金为28万元,另一案本金为8万元并有一担保人。
林某称,自己和办厂的邵某是好友,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邵某多次向自己借款。而后邵某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加利息共计近40万元。
林某出示了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看起来就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然而庭审时邵某的抗辩却让案件变得复杂了起来。
👇邵某称林某收取“砍头息”,且借款实际月利率高达近22%,其实际支付的利息已有78万余元,但却无法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此外,邵某声称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难以构成套路贷。
根据玉环法院对“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制定标准,林某尚不在其中,但两个案子的承办法官屠超峰还是从案件的借贷特征及种种迹象中敏锐地嗅到了一丝不寻常。
法官抽丝剥茧
此刻,小编用一首不是很成熟的rap描绘一下屠法官的心路历程:
开完庭已是下午四点多,屠法官回到办公室,将厚厚的案卷材料拿出来摊摆在办公桌上仔细查看。经过反复翻阅,最终,他将注意力锁定在邵某提交的录音光盘上。
十几段录音材料,声音采集质量并不高,屠法官硬是单曲循环了一个多小时,终于找到了突破口。林某在与邵某的通话中承认了涉案借款中的30万元本金,每月的利息为66000元,即月利率已高达22% 。
结合借款时间、金额、录音内容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了林某高息放贷的事实以及邵某的付款情况,并将林某收取的超出月利率3%部分的利息作为本金予以扣减后作出判决。林某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维持原判。
得知案件判决被中院维持,屠法官长舒了一口气,心里悬着的石头也落地了。这个案件的定案依据主要是靠通话录音,能否得到中院认可,屠法官自己心里也没有十足的把握,但他坚持了自己内心的正义。
屠法官对待案件的态度,让小编想到了一段著名的台词:我追求的并不只是一个「结果」,人一旦只追求「结果」,就容易想方设法抄近路。在抄近路的过程中,人就容易迷失方向,做事的干劲也会逐渐消磨殆尽。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想要追求真相的意志」。只要有了这种向真相前进的「意志」,即使这次失败了,我也终会达到「目标」,因为我仍在继续前进,这是不会错的。
被告主动维权
事情到这里并未结束,邵某拿到判决书后回家算了算账,这才反应过来,现在不是他欠林某钱,反而是林某多收了钱。于是在2020年年初,邵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林某,要求其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共计近44万元。
而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林某返还邵某22万元借款本息的协议。至此,双方长达数年的借贷纠纷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
1
无息推定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
高利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警惕职业放贷行为
该案的背后,是整个社会“苦‘职业放贷人’久矣”的现状。自玉环法院于2018年率先推出《职业放贷人名录》以及相关实施意见以来,联合了多家单位对“职业放贷人”重拳出击,玉环的“职业放贷”乱象有所好转,一众职业放贷人偃旗息鼓。
但是仍有像林某这样的人心怀侥幸,以为自己没有在名录中,就可以放心大胆的通过诉讼手段谋求自己的不法利益,这次案例就给这样一群人敲响了警钟。
而对于邵某这类人,在经济遇到困难的时候,觉得借高利贷容易,但最后想要填满还贷之坑时,方才发觉填坑之路遥遥无期。
而后,面对林某的起诉,邵某选择了应诉,并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和许多选择逃避诉讼、放弃答辩权的被告相比,值得肯定。最后,他又拿起了法律武器要求林某返还不当得利,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调解的结果和他的诉求相比还是有所差距。不知在发生这一连串的“糟心事”之后,邵某是否会后悔当初走上借高利贷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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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1日施行!民间借贷金额达到300万元就需要备案!否则罚款(2020 )2、九民纪要后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民间借贷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3、最高法: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4、最高检出台检察官业绩考评新规定……事关每个检察官!5、【最高法】原告仅凭借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否认借款实际交付的,原告证明其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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