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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通报:法律工作者虚假诉讼代理被罚;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被罚
日前,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及虚假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处罚。
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时,阴某提供了三份证据:一份是阴某与杨某签订的《合同开发、经营协议》。杨某在此前民事诉讼一案中,却未提及签订过该协议,阴某提交的另外两份证据《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和《造价结算书》,与杨某在此前诉讼中提交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和《造价结算书》涉及的工程项目一致,但合同签订时间、工程结算造价等内容却不一致,从而产生了一个工程项目有两份施工合同和结算书。申请执行人认为阴某提交的上述三份证据均属伪造。经法院形式审查认为,阴某提供的证据系虚假证据。并且杨某在此前民事诉讼中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阴某曾在杨某处领取工资。
管城法院经审查认为,诚信诉讼(执行)是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杨某与河南某钢琴有限公司就案涉场地的权利义务已经生效判决予以明确。阴某提出的异议请求,属于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系虚假陈述,于是驳回其异议请求。后阴某某提起复议申请,但在复议审查期间,阴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郑州中院认为管城法院一审认定阴某属于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并无不当,依法维持了管城法院的异议裁定。
针对阴某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管城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阴某对案件执行造成阻碍、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后,决定对阴某某罚款10000元,限于2020年6月7号前交纳。(来源:管城法院)转自:烟语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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